南京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依据《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乡振〔2021〕16号)、《关于开展富民强镇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宁委农办〔20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实施的,开展富民强镇帮促行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项目。下达我市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所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按照目标到区、任务到区、资金到区和权责到区的“四到区”要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群众参与,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规范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任务,牵头做好衔接资金区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
第六条 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富民强镇帮促行动,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点片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全市“十三五”时期划定并重点扶持的3个集中连片地区重点镇街,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建设或购置经营性物业载体,配套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化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平台等。
(二)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镇街高质量发展。以乡村振兴示范引导,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建立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有效联结机制为主,支持重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建设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乡村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建设农业产业园、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支持经济欠发达村(乡村振兴重点村)发展特色种养业、休闲农业等服务业及“一村一品”为主的产业发展类项目。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项目安排。
第七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与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项目资产管护与运营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库编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村社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镇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并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二)审核。镇街对村社、区对镇街申报项目(含统筹项目)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建设单位、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农户参与情况及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镇街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三)审定。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依据相关规划及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库审定。审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流程。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政策调整、同类项目进展与成效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及时优化项目储备。
第三章 项目安排
第十条 区级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任务清单及镇街、村社申请等,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匹配资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下达,年度项目须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下达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在当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须严格按照属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进行阳光操作。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监理制。对投资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镇街、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政策、行业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与批复、项目变更文件等。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按规定做好确权登记。对经营性项目资产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利益联结机制和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产权登记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负责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检查评价、监督检查。区级应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协调和服务,对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市级不定期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日常督导。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加强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镇街、村社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对涉及项目的举报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完善制定本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排、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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