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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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法〔201425号)、《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泰政法〔20155号)、《兴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1914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有效救助刑事被害人、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压降涉法涉诉信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设立兴化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办案机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全市司法救助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资金需求,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三)负责司法救助资金申请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实施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组织工作;

(二)会同市委政法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案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核实以及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等;

(二)负责本部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本部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人,经审批可以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市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第十条 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资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额以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普通案件一般不超过3万元,需要提请泰州市委政法委救助的案件一般不超过5万元;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实施司法救助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办案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人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

4、生活困难证明;

5、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三)审核。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并出具《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拟给予救助的,报市委政法委审定。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审批。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市委政法委、财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司法救助工作审核小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请的救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准。审核小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

2.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

3.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

4.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

(五)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通知申请人。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三条 政法各部门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上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救助资金申领是否符合规定、发放是否及时到位。发现案情不实、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政法各单位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或者由市财政局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314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届满后专项资金按规定退出,对确需延续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化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规〔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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