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徐民事〔2021〕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解决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难、难认定”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制定我市贯彻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补充实施方案》(徐民事〔2020〕1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含被强制医疗)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含被强制医疗)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徐民事〔2020〕18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一)明确失联情形认定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文件中明确,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不同于失踪,在审查过程中,如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认确实存在“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情形,原则上即可认定为失联。儿童父母失联多表现为:与儿童家庭不相往来(包括不通书信、不打电话、不上门看望儿童等),不给予儿童必要的生活费,对儿童成长漠不关心,未给予关心关爱等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情形。
(二)规范认定失联情形流程。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公安部门接警后难以查找的,可采取由个人承诺并签字捺印,三人及以上邻里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后组成群众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不少于11名评议人员和1名村居工作人员组成),超过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对未能通过的情形要给予明确答复,形成会议记录,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进行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核验后的书面材料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并向属地公安派出机构书面函询具体情况(附件2-1),公安派出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确认接警后难以查找的出具《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回函》(附件2-2)。上述所有材料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商(原则上由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有关单位参与表决)形成会议纪要(附件3),对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进行最终确认(附件4)。
三、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信息档案,落实“一人一档”,实施“四色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施策,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从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并从系统作“减员”处理。
(二)强化信息核查力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获取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失联、死亡、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确保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保障,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家庭探访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覆盖面不少于50%,每年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情况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半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覆盖面不少于100%。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通过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等形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
(四)兜底落实监护职责。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函及回函
3.会议纪要
4.儿童父母情况认定表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1
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函
编 号:
(公安机关):
根据本辖区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监护人/近亲属(姓名: ,身份证号: )声明,该儿童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满6个月。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该儿童父母的查寻情况说明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回函
编号:
乡镇(街道):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关于核实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失联情况函后,即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查找,但因以下原因(□提供信息不明确□线索缺失□其他原因 ),我单位经工作后暂无法寻获儿童的父/母线索。
若获取其他有价值线索,可随时向我单位提供,以便进一步开展查询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参与人员)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 125号)精神,切实解决个别特殊情况困境儿童保障问题,在此召开xx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儿童情况简报)
(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会议强调,鉴于xx儿童特殊情况,符合上级文件精神,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可以(不可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xx民政局要做好该儿童动态管理工作。
出席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4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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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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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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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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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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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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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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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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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 日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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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里证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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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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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居证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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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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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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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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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市)区(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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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并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商,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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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自治县)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