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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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全区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568号)、《关于推进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吴政办〔201992号)要求,为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从补助、奖励两个方面对区内民办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目标。

(二)研究课程项目补助重点,确定年度补助标准,发布项目补助申报通知。

(三)制定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考核条例,依据考核条例做好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考评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奖励标准。

(四)采集并审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信息,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金额。

(五)汇总省、市教育部门当年度确认的省、市优质幼儿园名单。

(六)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七)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会同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会同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主要职责:

(一)接受教育局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报告。

(二)接受教育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教育局做好各项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四)对补助项目成本进行准确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教育局组织的年度考评,按要求提供相关考评材料。

(六)对上报的数据、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七)对项目扶持资金、考评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性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补助类(不包括学校基本建设投入)和奖励类。

(一)补助类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课程项目建设经费补助,包括对课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添置的教育设施、文体设施的补助。

2.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对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补贴。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二)奖励类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绩效考核奖励。区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绩效考评(具体考核奖励办法见细则),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结合考评得分、考评排名、平时管理、年检年审等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和奖补等级;低于60分及一票否决者不得奖。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按不同标准予以奖励。

2.民办幼儿园创建扶持奖励。对创建成苏州市优质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于创建扶持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标准:

(一)补助类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课程项目,原则上按照学校实际投入的10%予以补助,具体由区教育局依据项目建设成效确定,但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对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分春季和秋季两学期进行补助发放。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按省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学生进行公用经费补助,分春季和秋季两学期进行补助发放。

(二)奖励类

1.绩效考核奖励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见下表(单位:万元):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民办学校

30

20

1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2

6

3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6

3

1.5

 

备注:1.民工子弟学校内设的幼儿园不再按民办幼儿园单独考核。

2.当年度创建成苏州市优质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予以10万元一次性补助;创建成省优质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予以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补助类与奖励类申报:

(一)补助类

1.课程项目补助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是经区教育局批办或备案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2)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幼儿园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教育政策规定,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养成及综合能力培养。

3)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供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申请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法人资格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备案文件)。

5)《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项目扶持申请表》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是经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申报主体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信息,经属地政府审核后交区教育局。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是经吴中区教育局批办或备案的民办学校。

2)申报主体需提供在籍在校学生信息,经属地政府审核后交区教育局。

(二)奖励类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绩效考核奖励根据区教育局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2.民办幼儿园创建扶持奖励由区教育局依据省、市教育部门当年度确认的省、市优质幼儿园名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方式:

(一)补助类拨付方式:

1.课程项目补助拨付方式:

经区教育局审定课程项目补助内容,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拨付方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收集享受普惠政策的在园学生信息采集表、汇总表,交区教育局审核汇总,交区教育局审核汇总,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拨付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需收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采集表、汇总表,交区教育局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二)奖励类拨付方式: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绩效考核奖励拨付方式:

由区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

2.民办幼儿园创建扶持奖励拨付方式:

区教育局依据省、市教育部门当年度确认的省、市优质幼儿园名单,确认奖励金额,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检查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立帐簿,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对提供材料不真实,在办学规范方面不依法接受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情形,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区教育局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自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当年度不得享受专项资金奖补。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规办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违规招生或乱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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