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
行业“小进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行业“小进限”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兴市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行业“小进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我市贸易额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行业“小进限”工作的意见(2021-2023年)》(泰政办发〔2021〕32号)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商务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对我市贸易额发展水平做出贡献的企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行业“小进限”工作的意见(2021-2023年)》(泰政办发〔2021〕32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按年度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项目,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商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评价。市商务局将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的自评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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