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县土地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及有偿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县土地指标有偿使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土地指标是指各镇(街道、园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经县政府授权作为全县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及时根据我县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储备土地指标用于保障各类项目用地需求。同时以土地指标持有人身份与土地指标使用单位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土地指标有偿使用资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专账核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向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条 土地指标本着“谁使用、谁承担”分级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章 使用标准
第六条 民生、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类项目按照10万元/亩标准结算,工业类项目按照15万元/亩标准结算,需缴纳资金到位后方可安排用地计划。商业住宅开发类项目镇按照25万元/亩结算,城区(含三个街道)按照40万元/亩结算。
第四章 承担主体
第七条 对于列入县级非经营性重大民生、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不含三大园区)使用土地指标产生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其余项目由属地财政承担;对于县级以上实施重大产业类项目(不含三大园区)使用土地指标产生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其余项目由属地财政承担;镇和城区(含三个街道)商业住宅开发类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照标准提取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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