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7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共同组成,对市级和区级原粮储备(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原粮储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及时核拨补贴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等。
(二)市发改委主要负责: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审核确认市区储备粮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检查督促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编制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等。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市级原粮储备。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原粮储备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补贴。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综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静态成品粮:每年每吨补贴850元;
(二)动态成品粮:每年每吨补贴300元;
(三)包装油:每年每吨补贴600元;
(四)散储油:每年每吨补贴1000元。
第七条 市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如省级补贴标准发生变动,市级补贴标准应作相应调整。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相应的补贴资金。
第八条 区级原粮储备按照各区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根据区储不同批次给予相应的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原粮储备标准,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市财政对第一批8万吨区级原粮储备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三项实际补贴数的80%给予补贴;
(二)市财政对第二批及第三批合计10万吨区级原粮储备给予保管费用定额补贴。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部分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市发改委对承储企业上一季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属承储企业和相关区财政。
第十条 省财政负担补贴资金部分每半年拨付一次。市发改委对承储企业前半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核拨至市属承储企业和相关区财政。
第十一条 市属承储企业和相关区财政局应将补贴资金按规定用于区级原粮和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和贷款贴息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政策落实情况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跟踪、组织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审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重点跟踪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市、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4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南京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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