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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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 设的意见》(太委发〔2015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 室《关于推进综合网格+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太 委办〔202079)、《太仓市村()委会小组长和楼栋长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太政民〔202139)文件精神,为 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加强和规范社区建设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 政安排的社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资金使用坚持“重点突出、整合统筹、量入为出、引导补助和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配合市民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民政局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再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角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做好中期预算分析规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牵头组织对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审查;

(五)指导各镇(区、街道)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按计划实施;

(六)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社区主要干部基本报 酬(不含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长误工补贴费、楼栋长误工补贴费、新型社区工作站经费、社区工作经费(不含涉农社区)、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等。

第六条 社区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规定标准测定社 区主要干部(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除外)的基本报酬年度支出总额,由市、镇(区、街道)两级各承担50%

第七条 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费。按照村民小组长 每月不少于200元、居民小组长每月不少于150元标准发放。 由市、镇(区、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村()民小 组长误工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根据考评情况作适当调整,由 镇(区、街道)()委负责制订对村()民小组长的 考评办法,由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每年评选一批 “优秀村()民小组长”给予每人300元物质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楼栋长误工补贴费。按照楼栋长每月100元标 准发放。由市、镇(区、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楼栋 长误工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根据考评情况作适当调整,由镇               (区、街道)党委负责制订对楼栋长的考评办法,由村(社 区)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每年评选一批“优秀楼栋长”给予每人300元物质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新型社区工作站经费。在具备条件、有现实需 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自然村落和居民小区中设立新型社区 工作站。新建达标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5万元开办经费。对正常开展工作的新型社区工作站,经考评合格后给予工作和活动经费,工作和活动经费按照辖区实际居住人数(含户 籍和外来登记人口)每人每年30元核定, 一般不少于5万 元。工作和活动经费由镇(区、街道)或村负担60%,市财政补贴40%

第十条 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的市级拨付标准 按照社区总人口(户籍人口与外来登记人口之和)分为10 (<6000)12(6000- 8000)15(>8000 )三档。此项经费不得用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福利。社会 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每年12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 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补助、开展学术研讨、实践创新、专版专题宣传、“发展型”幸福社区评估、社工培训、先进表彰奖励、督导镇级社区及社会工作等。

第十一条 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安 排的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每年500万元左右,采取以 奖代补形式,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建设项目的奖励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度。具体使用范围 和标准按照《太仓市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暂行标准(修订)(太政民〔202027)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经费、村(居)民小组长误工补贴费、楼栋长误工补贴、社区主要干部基本报酬于每年年初由各镇(区、街道)初步统计申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 长误工补贴实行差额申报,村(居)委会申报时应扣除上年 度结余经费,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于上半年通过联合发文 下拨。新型社区工作站经费根据项目评审验收结果,按照核 拨标准,通过联合发文拨付。各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每年年初由城乡社区提出 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经所在镇(区、街道)初审后, 汇总上报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太仓市社区建设“以 奖代补”资金补助暂行标准(修订)(太政民〔202027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10万元以上(10 万元) 的建设类项目由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进行实地验收; 服务类项目和10 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由镇(区、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由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 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镇(区、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 地财政部门的配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资金 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差的单位,当地民政、财政部门 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停止该地区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26日起施行,有效期 三年。文件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 行。《太仓市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太政民规〔2015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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