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持方向,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2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建议;下达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等。
(二)市发改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及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烘干机等重要仓储设备配置;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仓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置;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构的粮油质量检测能力、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及优质粮油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五)承担政府保供、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围绕粮食干燥、仓储、加工等功能需求,引进使用的环保、绿色等新技术、新设备;
(六)粮油品牌创建与推广。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专项资金对新建(改建、扩建)库、新建烘干机等项目给予标准定额补助:
(1)新建(改建、扩建)库项目,按仓容补助,每1万吨仓容补助150万元。
(2)新建烘干机项目,根据日烘干能力补助,100吨/日补助50万元。
(二)专项资金对粮油品牌创建与推广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专项资金对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重要仓储设备配置、仓储信息化系统建设、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置、新技术新设备应用、质量检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综合考虑当年资金预算、申报项目的数量、规模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奖补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部门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市属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发改委申报,区属企业向区发改委(粮储局)申报。市区发改部门(粮储局)对各自项目严格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初审合格后由市发改委汇总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市发改委从部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成熟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并结合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研究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商市财政局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别下达到市属企业和项目所在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发改委(粮储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市区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前拨付到项目单位的资金不超过补助资金的90%,其余待项目验收后拨付到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分段验收,市发改委组织验收市属企业项目和补助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属企业项目;区发改委(粮储局)组织验收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区属企业项目,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市发改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政策落实情况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跟踪、组织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审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重点跟踪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区发改委(粮储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项目申报成功后对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市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4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南京市市级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