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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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

管理的通知

国资〔202135号)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通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如皋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国资〔202111号)的执行情况,现对各国有企业的房屋出租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市国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本通知所指房屋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对外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企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企业的行为。

二、加强集团管控。市属企业是集团房屋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管理集团房屋出租事项。市属企业要加强对集团范围内企业房屋出租工作的领导,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订适用本集团的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房屋出租登记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跟踪房屋出租情况。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决策程序、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底价确定、出租方式、出租期限等内容。

三、规范决策程序。出租企业租赁房屋时,归口管理部门需制订详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状况、基本情况(位置、面积、价值等)、租赁期限、租金收缴、承租条件、租赁底价、出租方式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出租方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四、规范出租行为。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屋出租信息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公开发布,非本市房屋出租信息应在房屋所在地媒体或专业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信息,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房屋出租原则上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包括在出租方案中。公开出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或降低出租底价。再次挂牌出租底价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报所在集团批准后实施。再次挂牌出租底价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0%

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或分公司的,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特定承租人的,以及其他经市属企业认定确须采取非公开招租情形的,可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并经市属企业集体决策,经市国资办批准后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五、合理确定租金。原则上出租企业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准合理确定租金挂牌底价,房屋出租评估价格须经市国资办核准、备案。协议租赁价格可参照周边同期、同类房屋出租价格为参考,综合考虑房屋实际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

六、合理设置租期。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装璜改造的,必须经集团集体决策并报市国资办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租赁年限。租赁期超过3年的应当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出租合同内予以明确。租赁期届满,房屋出租企业不得与原承租户直接续签租约,应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原承租户如无拖欠租金等诚信行为,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加强合同管理。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保证金比例、租金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涉及搬迁的处理方式、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违规搭建和改扩建、安全管理责任等。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核,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出租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管理。

八、加强风险防范。市属企业在房屋租赁经营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依法被查封的;(二)房屋质量安全达不到要求的;(三)产权存在纠纷的;(四)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搬迁范围的;(五)已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房屋出租企业应对承租户进行约束,严禁承租人将房屋进行转租。对存在拖欠租金、房屋转租和自行改扩建等违约行为的承租人,列入集团失信人员名单,不得参与续租承租集团内的其他房屋。

九、加强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应加强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结合实际制订内部考核指标,有效提高房屋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对在出租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合理、合同不完善,以及超期限出租、擅自续租和减免租金等问题,要加强清查整改。房屋出租企业应定期对所租房屋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违章搭建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并限期进行整改。对长期拖欠租金或合同到期仍不退还房屋的承租人,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等手段收回出租房屋。市国资办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集团租金收缴率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其他。国有企业出租土地(场地)、房屋附属设备等其他资产,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知。

 

 

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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