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宁建规字〔2021〕4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9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住宅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房(含公寓、别墅)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及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施工和监理工作,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文件应在开工前提交相应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成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宜少于3人,专业配备齐全,并分别明确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上岗要求。部门负责人的职称不宜低于工程师,从事工程管理年限不宜少于8年。
三、建设单位质量信息公开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目标、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户验收标识牌、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建设单位质量保修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修管理机构,当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响应,并迅速组织工程队伍进行维修。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渗漏、外墙脱落、结构裂缝等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分析原因,制定维修方案,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文件;当业主对维修方案存在合理异议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方案后组织实施;维修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
(二)质量缺陷的维修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其他主要使用功能,外墙、屋面和地下室等公共部位维修后的防水效果和节能效果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外墙面层局部重新施工的,不能影响整体外立面的观感质量。
(三)在保修期内,住宅工程屋面、外墙、卫生间和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发生渗漏的,维修部位的保修期可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法重新约定,宜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部门人员构成、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及保障措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时间计划以及项目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等内容。
(二)对因质量投诉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住宅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可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发函至其上一级公司,要求其督促做好问题处理。加大对该工程项目的检查频次,增加分户验收监督抽查户数,并函告土地出让、价格备案、预售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质量监管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工程质量好、信誉佳的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实行减少分户验收监督抽查户数等奖励措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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