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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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淮政2021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在淮安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淮安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一)区长质量奖是我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我区处于领先地位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简称“组织”)。

(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道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家,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淮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淮安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展活动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发布信息、组织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一)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2.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3.有关辅助材料。

(二)评审组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三)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文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四)评审组制定现场评审方案,进行现场评审;

(五)评审组汇总文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六)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由区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和文件,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金分别为6万元、5万元。奖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获奖组织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二)获奖组织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组织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每年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单位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后,可自愿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定。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组织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中需严格纪律,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

(一)政府部门为申报组织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组织骗取区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201481日制发的《淮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淮政发2014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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