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锡财规〔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和《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锡财规〔2019〕3号)、《锡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府发〔202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绩效管理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政府依法举债、上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投资建设的资金等。
通过一事一议,由区级承担资金并由区级集中组织建设的镇(街道)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财力分配、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增强建设规划、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与协调性,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按照“统筹组织、科学管理、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划分区级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执行、监督、评价等环节的行政监管职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发改部门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会同区发改部门根据财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向区政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规模建议;
(三)负责审核、汇总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债券融资方案;
(四)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开展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活动,配合区发改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统筹研究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含预期目标)和后评估;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债券融资项目;
(三)负责组织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汇总审核、报批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向区政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规模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投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负责汇总、编报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负责本部门领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发行政府债券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论证(评估)和绩效运行监控;
(五)负责对列入绩效评价计划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具体指标,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投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
(三)负责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编制及申报等工作,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财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区审批部门负责对区发改、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论证审核意见规定的内容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编制结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及申报单位:
保障性住房、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项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申报(区级承担的安置房资金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城市道桥、区域交通等项目资金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申报,市政设施等项目资金由城管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防洪、调水引流、区域骨干河道治理、沿湖、沿河环境改造及提升、生态清淤等项目资金由水利部门组织申报,卫生事业项目资金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申报,教育项目资金由教育部门组织申报,政法、农业、文化、体育、民政和其他项目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年度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后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进度、政府财力和政府债券安排等因素后,提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实施条件进行资金来源匹配,形成项目资金初步预算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形成年度区级项目预算清单,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凡未列入区级项目预算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追加项目资金。确因特殊原因需纳入年度预算清单的项目,根据《锡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府发〔2020〕25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后追加资金,纳入区级项目预算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保障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需求按季度定期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年度计划、按项目审批(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对申报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或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核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施工、设计、监理等实施单位。
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投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由国有企业自行审核拨付,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评审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计划调整申请,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申请,区发改、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项目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资金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预算调整申请;
(二)经区政府同意追加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三)项目由于工程进度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区发改、财政部门复核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如当年新增债券额度或其他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具体使用项目及时按规定进行资金安排调整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调整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要求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费用)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需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为单项合同额的1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后,最多支付至单项合同额的60%;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工程款支付不超过审定额的70%;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至不超过审定额的90%;项目保修期满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保修质量和保修效果后,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工程余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的主体,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区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符合批复条件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批复。
对已由区审计部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在项目使用后1个月内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依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具体的绩效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绩效论证(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管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区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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