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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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强企战略,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邗江实际,设立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预算拨付,用于全区专利事业发展。

第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本单位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质量专利创造、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专利维权援助与执法、培育专利优势企业、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奖补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六条 专利资助

1、对获得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实际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费为限,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2、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包括引进、转入专利),以实际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费为限,每件资助不超过12000元。对已享受省、市资助的专利,在区级资助时实行差额补贴。

3、对维持7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年资助30%专利年费;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超100件(包含本数)的企业,其7年及以上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再资助10%

4、对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并报经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同意的,当年引进或转入发明专利,以实际发生费用为限,每件资助不超过2.5万元(申请资助时,企业需提供3年年费缴纳凭证)。

第七条 专利优势单位奖励

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年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超10件、20件、30件、50件(包含本数),且实审率不低于80%、授权率不低于40%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5万元。

2、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对拥有自主申报并授权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超过20件、30件、50件、100件(包含本数)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3、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获得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1万元。

4、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贯彻国家标准)绩效评价或国标认证合格的企业,奖励3万元。

5、鼓励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支持企业为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与研判、增强科技研发与创新实效建设专利数据库,以实际发生费用为限,奖励不超过3万元(承担省、市知识产权项目需建设的专利数据库除外)。

第八条 专利孵化器补助

预算资金100万元,用于高新区结合科创平台建立专利孵化器,通过系列政策支持、专利发布、专利成果需求对接等方式,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在校师生来专利孵化器进行科技研发、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为我区经济发展增添后劲与活力。该资金的使用方案,由高新区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其他专利工作经费

预算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维权援助、行政执法,以及专利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专利工作贡献奖

对专利创造、管理、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镇(街道、园区)、区级部门的相关人员,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评先评优,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依据《邗江区专利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评出镇(街道、园区)一、二、三等奖,专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各镇(街道、园区)年内每净增1件发明专利(不包括引进、转入专利),再奖励5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六至八条资金奖补项目采取集中申请受理方式,由区市场监管局于次年发布上年度专利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查申报资料,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本办法第十条专利工作贡献奖采取考核评价方式,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召开区专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于次年根据《邗江区专利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对各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上年度专利发展与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考评公示结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请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后,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三直接”操作规范执行,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申请专利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恶意申请骗取奖补资金者,依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取消三年内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的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内容,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而不一致的,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14327日印发的《扬州市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邗政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邗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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