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包括免于规划许可(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范围)和无需规划许可(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范围)两种类型。
三、免于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要求。
四、无需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办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免于规划许可和无需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六、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免于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湖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应当建立部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市、区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物、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要核实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豁免范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认定,并根据需要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对经认定属于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通过“主体责任+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监管模式,形成事中事后监管闭环。
七、市、区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物、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需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八、如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湖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更新。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