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霞关渔港港章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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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

    苍南县霞关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霞关渔港港章

 

   

为加强霞关渔港(以下称本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保障渔港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二)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港范围内的所有船舶、设施、车辆,以及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本渔港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渔港,不得随意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

 渔港概况

(四)本渔港位于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以渔港一期工程护岸东侧为起点,西北至三星村外侧滩涂,东至瑶洞村,南至门仔屿、南关岛,具体位置及坐标详见本渔港港界图。

(五)本渔港范围为苍南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渔港港界内所有水域、陆域等,总面积为604.9万平方米,其中水域579.5万平方米,陆域25.4万平方米(详见本渔港港界图)。本渔港渔用岸线全长2716米。

1.水域范围:渔港水域面积579.5万平方米,以渔港一期工程护岸东侧为起点,西北至田寮岙为端点,东至瑶洞村,南至门仔屿、南关岛,西至三星澳与老鼠尾岛防波堤连线以内水域,由避风锚泊区、日常锚泊区、港池、航道组成,界限范围详见港界图。

2.陆域范围:渔港陆域面积25.4万平方米,包括码头、修晒网场地、水产加工区及预留发展区,界限范围详见港界图。

(六)主要渔港设施和设备

霞关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渔用码头2座(长度分别为102米和50),交通码头1座,按25年一遇标准设计的重力式码头1072,渔船签证检查站、对台渔民接待站、渔船修造厂等陆域配套设施。

霞关一级渔港二期工程:600HP渔业码头两座(长52米);护岸536米;老鼠尾防波堤1000米,霞关至门仔防波堤70米,以及港区道路、供电照明、管理用房、给排水、消防、通讯等配套设施。

在建霞关一级渔港三期工程:渔港港区栈桥式通道985米宽15米,渔业码头780米宽12米,透空式引桥100米宽8米,以及综合管理用房、监控、污染防治、水、电、通讯、绿化等配套设施。

 组织架构

(七)霞关镇人民政府对本渔港行使属地管理。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霞关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霞关镇人民政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渔港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三防应急、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共同保障本渔港安全有序运行。

(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是本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本渔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进港依法履职。

(九)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文广旅体、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及气象、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县交发集团负责本渔港日常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加强巡查,保障渔港设施等正常运行。

  渔港经营

(十一)本渔港设施分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归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给渔港经营人进行经营,渔港经营人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对商业设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经营许可。商业设施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

(十二)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渔港经营人应根据协议或许可核定的内容,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渔港经营人对核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船舶管理

十五船舶进出本港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港章,接受驻港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公务船艇和军事用船在执行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十六本渔港实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船舶进出本港时,应按照进出港规定主动报告,并自觉接受驻港监督机构对人员、船艇的检查。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执行进出港报告的,驻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出港。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十七)进出本渔港的船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紧急避险等特殊原因除外):

1.按照规定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其中作业船舶还须按照规定持有有效作业许可;

2.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3.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船籍港、船名号;

4.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未携带禁用网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船舶经驻港监督机构批准入港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航速应在5节以下;严禁鸣放汽笛、高音喇叭;港内船舶应有序锚泊,并留足航道供他船航行和移泊,严禁不按指定的泊位停靠,严禁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未经批准,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船舶试航。

(十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1.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2.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3.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妨害水上航行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港区管理

二十在本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十一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渔港内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用海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本港内安全、消防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侵占渔港设施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本渔港安全设施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三进出本渔港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驻港监督机构及本渔港经营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管理。

车辆在港内行驶时应注意行车安全,禁止鸣笛、超车,按照安全车速行驶,并按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噪声符合相关环保标准。未经驻港监督机构批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出本港。

对违反本港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离开本港范围。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渔港经营单位、驻港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本渔港实施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捕捞渔船和各类辅助船舶进入本港后,应在公布上岸点(包括临时上岸点)进行渔获物装卸上岸。捕捞渔船(包括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

二十五在本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相关驻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驻港监督机构批准后,在规定的区域和码头进行有序装卸和运输。

二十六本渔港的供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危化物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港内供油作业时,须做好安全和环保防范措施,现场安排人员看管,防止跑油、漏油。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不得在渔港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船舶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不得在本港燃放烟花爆竹。

二十八禁止在本渔港内码头、栈桥、路面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等;禁止在本渔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化物;禁止一切危害电缆、管道或隧道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环境管理

二十九在本渔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渔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在本渔港内进行生产作业、停泊、锚泊的船只和所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及车辆等,均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十一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渔港内倾倒和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建筑垃圾、杂物、船上生活垃圾、其他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港池内弃置废旧船舶。

三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三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本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本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陆域范围内随意堆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三十四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港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渔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霞关镇人民政府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港区和水域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阻滞水流等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清除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急处理

三十五各有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防大风、防大雾、防强对流天气等预案履行职责,本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驻港监督机构和本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挥调度。

三十六本渔港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本渔港内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渔港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七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当事人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三十八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纠纷时,应互通船名、船籍港,尽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附则

三十九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职权,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本渔港港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四十一本渔港港章自2026年3月7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苍南县霞关渔港港界图.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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