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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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丽水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市本级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7号)附件《丽水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程序和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2000年7月19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商品类住宅(指签有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两年期限已届满,本次调整维持原标准不变(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七、八

商品类住宅、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原标准

270

245

180

140

105

50

/

现标准

270

245

180

140

105

50

/

其他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原标准

1615

1435

1165

900

715

288

192

现标准

1615

1435

1165

900

715

288

192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29日

征求意见: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网上征求《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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