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对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工业设计中心、计量和检验检测中心、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等“两业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引培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强化省领军人才、市“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支持引领作用。
探索开展物流仓储项目“标准地”改革。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建设。
鼓励“公转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奖励。对企业新购置船舶的,新购置新能源船舶的,给予奖励。鼓励发展“公转铁”业务,对从事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给予补助。
鼓励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鼓励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提升质量等级。对旅游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按成效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培育研学旅游基地。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对接待大团及入境游客、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鼓励对新评定的品质旅行社给予奖励。
积极引培旅游人才,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全国导游人员资格、参加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获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嵊州市级金牌导游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鼓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给予奖励。
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补助,补助向自主举办体育赛事的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适当倾斜。
对当年度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奖励。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鼓励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对网络销售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给予奖励。对当年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对产业类、消费类展会,“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国际性展会给予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奖励。
对帮助集聚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集聚机构正常运营的,给予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和发展中高端业态。鼓励对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入选省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进行激励。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对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改造提升项目当年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主体给予奖励创建主体20万元。鼓励发展首店经济。鼓励消费平台争创国家级、省级高品质集聚区。鼓励对商贸流通业企业新增直营连锁门店进行奖励。
五、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对当年科技型企业贷款、绿色贷款、养老再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2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平均业务余额0.45%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
六、聚焦服务质效推动规模化发展
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零售业企业和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列入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的,给予奖励。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
鼓励企业加强标准研制,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承担国家级、
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绍兴市政府质量奖、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绍兴老字号”的,分别给予奖励。鼓励对企业建设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进行奖励。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给予奖励。当年新获评“国家三钻级酒家”及以上的,分档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拓展布局。鼓励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部分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分离,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拓优提能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发改局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行业企业。
(三)本政策奖励资金除开拓“过夜游”市场、扶持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示范企业、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开展会展业推介及会展资格认证等事项由绍兴市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嵊州市级财政承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就高执行(含嵊州市级政策和绍兴市级政策),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附件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事项清单
支持方向 | 政策条款 | 具体事项 |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 | 对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给予一定奖励。 |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 | 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工业设计中心、计量和检验检测中心、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等“两业融合”重点项目建设。 | |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育 | 激励激发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引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强化省领军人才、市“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人才在各行业领域支持引领作用,具体参见嵊州市《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 |
(四)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 探索开展物流仓储项目“标准地”改革,积极采取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切实降低物流仓储用地成本。 | |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评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
扶持货运企业提升运输服务能力,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货运企业,首次申报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在“两新”政策基础上,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已申请同类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其他渠道奖励可就高不重复申请。 | ||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 (五)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健全完善,支持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和开设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 ||
(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 | 鼓励“公转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50元。 | |
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船舶的,按船龄给予奖励,船龄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其中,新购置5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的,按每艘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 ||
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一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在“两新”政策基础上,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 | ||
鼓励发展“公转铁”业务,对从事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按照经嵊州实际发出的集装箱数量,补助每标箱500元。 | ||
对从事混装铁路运输业务承运企业,按照经嵊州实际发出的车皮(集装箱,不含海铁箱)数量给予每节棚车200元,集装箱每标箱补助50元。 | ||
(七)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 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15万元。 | |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 (八)提升旅游景区质量 | 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 |
旅游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常态化接待游客的夜间(18点以后)演艺活动,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每场补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九)加快发展研学旅游 | 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A级、B+级、B级、B-级、C级研学旅游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 |
(十)激活过夜旅游市场 | 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20元/人次奖励,超过1万人次/年的旅行社,超出部分按30元/人次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旅行社每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500人次(含)以上来嵊旅游,给予30元/人的奖励,每年1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100人(含)—200人之间旅游团队来嵊过夜的,按成效奖励0.8万元,一次性组织200(含)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来嵊过夜的,按成效奖励1.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 | |
(十一)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 |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 |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 (十二)积极引培旅游人才 | 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
参加绍兴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金牌导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绍兴市、嵊州市级导游大赛一、二、三(金、银、铜奖)的个人,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绍兴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嵊州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 ||
(十三)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 | 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 |
(十四)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 |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
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白金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省级“百城百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评的省级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评定作差额奖励。 | ||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 (十四)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 | 对新评的国家级丙级、乙级、甲级民宿,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省级评定作差额奖励。 |
对当年新通过三钻、四钻、五钻民宿服务认证的,分别奖励2.5万、5万、8万。 | ||
(十五)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夜间文旅消费 | 鼓励项目建设,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奖励4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奖励20万元。 | |
(十六)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 | 对经审计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和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 |
对管理、安全、财务规范的主营体育服务企业予以一定资金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 ||
(十七)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 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补助向自主举办体育赛事的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适当倾斜。 | |
(十八)加强安保服务品质 | 对当年度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 |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 (十九)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 对每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对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签约服务本地电商企业达30家以上的电商平台服务中心,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给予适当奖励。 | ||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 |
对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以上直播、短视频等电商类比赛的主体,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
(二十一)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 对组织员工、主播等参加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高校组织的直播培训(费用超过1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二十二)提升会展产业能级 | 对展期不少于3天且展览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类、消费类展会,根据展览面积给予奖励。 | |
对“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奖励。 | ||
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 ||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 | 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 |
(二十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 对帮助集聚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集聚机构正常运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 |
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房租50%且不高于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 | ||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 (二十五)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 |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机构服务能级提升,按每家机构当年度营业收入给予一定奖励。 |
鼓励人力资源中高端业态发展,对企业购买猎头、培训、测评等高附加值业务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参加副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 | ||
对新入围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奖励20万元。 | ||
(二十六)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 | 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员工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 | |
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 | ||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 (二十七)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 对商业综合体、限上购物中心(商场)、限上超市、限上酒店、限上餐饮等改造提升项目当年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奖励。 |
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 | ||
对当年度新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按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 (二十八)激活多元消费业态 | 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奖励创建主体20万元。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城市品牌首店的,奖励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奖励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5万元。 | ||
对成功培育城市品牌首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等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单个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
(二十九)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 鼓励消费平台争创国家级、省级高品质集聚区,对运营主体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集聚区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 | |
(三十)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 | 鼓励对商贸流通业企业新增直营连锁门店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
五、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 (三十一)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 引导信贷资源向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养老、小微和“三农”等产业发展倾斜,对当年科技型企业贷款、绿色贷款、养老再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
(三十二)支持担保增信 |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2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平均业务余额的0.4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 |
五、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 (三十三)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 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采用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
(三十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 | |
六、聚焦服务质效推动规模化发展 | (三十五)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 | 鼓励中小型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奖励。 |
对按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 | ||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加强企业服务,综合体内零售、餐饮企业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每家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三十六)助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 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连续2年均正增长且增速达25%,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 |
连续2年均正增长且增速达30%,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连续2年均正增长且增速达20%,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连续2年均正增长且增速达20%,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 ||
六、聚焦服务质效推动规模化发展 | (三十六)助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 对评定认定的“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特别功臣”和“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功臣”予以发文表彰。 |
(三十七)支持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 对当年新列入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的,每给予20万元奖励。 | |
(三十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 支持全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相关产业配套协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 |
(三十九)支持服务业示范创建 | 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6万元、8万元。 | |
(四十)加强企业先进标准建设 | 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类型分档,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除第一起草单位外排名前5)每家奖励5万元。 | |
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 ||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 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 | |
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 ||
当年获得绍兴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 | ||
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 | ||
六、聚焦服务质效推动规模化发展 |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 对近2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绍兴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 ||
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 | ||
(四十二)鼓励企业拓展布局 | 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企业首次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合计5家及以上,每家零售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每家餐饮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鼓励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给予一定奖励。 | ||
(四十三)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 鼓励部分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分离,给予一定奖励。 | |
(四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拓优提能 | 鼓励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拓优提能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