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合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宿子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苕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晓墅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合溪水库库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统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涉及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产业结构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控制、村镇建设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完善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七条 长兴县设置合溪水库和包漾河(备用)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合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合溪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陆域:合溪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24米)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面积为0.12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合溪水库正常水位线(24米)以下水域范围;陆域:合溪水库两岸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汇水区域及合溪南涧库尾上溯500米、合溪北涧库尾以长牛线为界的汇水区域,面积为32.64平方公里。
3.准保护区。水域:源头(青岘岭)至合溪南涧库尾上溯500米的水域范围、合溪北涧上溯2000米至库尾长牛线的水域范围;陆域:合溪南涧南岸以小槐线及南岸第一道山脊线为界,北岸沿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第一道山脊线)、合溪北涧上溯2000米至库尾长牛线之间的汇水区域。面积为26.0平方公里。
(二)包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包漾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包漾河取水口下游1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面积为0.11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域:包漾河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包漾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范围、包漾河取水口下游100米至明珠北路桥范围;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陆域,面积为8.25平方公里。
3.准保护区。水域:罗家村至包漾河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面积为27.18平方公里。
第三章 “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八条 长兴县设置周吴水库、宿子岭水库、泗安水库、西苕溪、晓墅港和合溪水库库尾6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周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110.5米)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面积为0.65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库区及库尾上溯2000米的集雨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面积为5.52平方公里。
3.准保护区。水库集雨范围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面积为4.12平方公里。
(二)宿子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线(67.16米)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面积为0.75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库集雨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面积为1.09平方公里。
(三)泗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面积为0.2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边界以外的水域面积;陆域:水库浙江境内集雨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东南面高铁大道以东集雨范围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9.2平方公里。
(四)西苕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下游50米,上游3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纵深25米范围,不超过南侧道路。面积为0.05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延伸700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延伸50米;陆域:水域纵深50米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局部外扩至道路边界。面积为0.19平方公里。
(五)晓墅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下游50米,上游24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一级保护区沿岸至道路边界。面积为0.03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延伸760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延伸50米;陆域:北部至姚家墩北侧、西部至道路边界、南部至东庄村北部、东部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面积为0.29平方公里。
(六)合溪水库库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面积为0.88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与合溪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不再单独划分。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六)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作为主要执行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协调解决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共享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排查治理情况、执法监管情况等;
(四)组织开展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
(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并制止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七)根据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工作;
(八)负责落实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对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长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对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施、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和限速标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安排;
(三)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县资规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
(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六)根据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矿山开采;
(七)牵头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矿山关停、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矿山限期关停工作,做好准保护区范围内矿山开采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和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三)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饮用水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水资源论证;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协助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监督工作,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
(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制定并严格控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水体的水产养殖计划,推广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渔船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四)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渔政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评价,依法做好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遇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
(三)加强螺情监测,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开展春、秋两季综合灭螺及环境改造;
(四)对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负责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危险源分布、危险化学物质种类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建立危险源动态信息库;
(三)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储备、管理、分配应急款物并监督使用;
(五)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联合其他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行动。
第二十四条 县经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关停和搬迁。
第二十五条 县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工作,指导城市水厂采用先进处理技术应对水质异常情况,指导实施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及水厂污泥的收集处置;
(二)负责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管理和对供水、污水集中收集、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应急、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供水厂出水、管网末梢水定期监测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生态建设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分工如下:合溪水库、合溪水库库尾主要由煤山镇、小浦镇负责,包漾河主要由龙山街道、太湖街道、夹浦镇、水口乡负责,周吴水库主要由林城镇负责,宿子岭水库、泗安水库主要由泗安镇负责,西苕溪、晓墅港主要由和平镇负责。各乡镇(街道、园区)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六)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村(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协助县建设局和县水利局分别做好城市和农村的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实时监控设施,确保供水安全;
(二)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报告,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三)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报告。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县建设局和县水利局分别做好城市和农村的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和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一条 县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和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2年4月26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合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58号)、2005年10月14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7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