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国企)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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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国企)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国企)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政府国企)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国企)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市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瑞安市政府(国企)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企自筹资金,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市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地服务我市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市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二)市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产投基金”)和市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三)市产投基金通过整合瑞安中金、富海等存量产业投资类基金等组建。围绕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企业,与优秀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市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创投基金通过整合瑞安海越等创业投资类基金等组建。围绕我科创体系、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与优秀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瑞安。

(五)市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下同)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六)为保证市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建立市投资基金运作市政府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制度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创投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市投资基金运作。

专题会负责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要制度;研究制度体系、基金方案、配套机制建设;研究市投资基金出资的重大战略性项目协调解决市投资基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等。

(七)市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市财政局(国资办)、项目主管部门、市创投集团等,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市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八)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制度;

2.负责市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3.负责对市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市投资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九)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有基金投资项目的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本部门动态储备项目库;

2.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的投资招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基金需求、政策目标等内容,以及内部的投资招引决策流程;

3.负责本部门项目的政策评估、政策目标调整;

4.负责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引进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基金落地瑞安。

(十)市创投集团是市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1.负责围绕国家与地方政策导向,制定、实施市投资基金发展战略与投资计划;

2.负责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开展专业化基金运作;

3.负责建立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对所投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4.负责开展金融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等业务;

5.负责贯彻落实专题会的重大决策;

6.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政策评估、政策目标调整等工作;

7.承担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办)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基金设立

(十一)由市创投集团发起基金设立申请,新设基金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履行审批流程,经基金联审核查通过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财政预算安排新设基金:经市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联席委员会审批,并向省政府报备。

2.国企出资新设基金:完成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协议谈判等事宜后,提请由市长专题会审议决策。

(十二)市创投集团完成投资决策、社会公示,并报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后,落实协议签约、投后管理等工作。

(十三)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市产投基金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市创投基金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

国企出资设立的市投资基金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十四)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市场化比选、意向性磋商、公开征集、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由创投集团综合评估管理机构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择优选定基金管理机构

(十五)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市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四、投资运作管理

(十六)市产投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市创投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直投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十七)市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级、省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所指国家级省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八)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

(十九)如直投项目设置让利机制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其他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等。

(二十)新设基金方案中应当明确投资特定行业及返投我市项目金额比例,原则上返投我市区域内的金额比例不低于市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

(二十一)市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售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二)新设基金可对政府参股优劣层级、基金管理机构条件、返投比例、返投认定标准、表决权限、让利条款、管理费标准、投资要求等事项,视情报专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决策程序。

(二十三)对市产投基金出资(含财政预算安排和国企出资,下同)比例超过基金规模30%或市创投基金出资(含财政预算安排和国企出资,下同)比例超过基金规模40%的市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出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创投集团自行决策,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出资金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提请分管市投资基金副市长召集的专题会审议决策出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长专题会审议决策

对市产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30%(含)或市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40%(含)的市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市长专题会审议决策。

母基金直投项目进行决策时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采用市场化运作;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市长专题会审议决策

(二四)项目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流程一般为:

1.发起单位搜集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立项,出具项目投资方案经党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市创投集团出具尽职调查联系函;

2.市创投集团组织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反馈至发起单位;

3.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项规定审议决策。

五、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二十五)市创投集团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基金规模增加、基金管理机构变更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重大投后事项报专题会

(二十六)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二七)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市创投集团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市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市创投集团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市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财务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情况。

六、退出管理

(二十八)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重组、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十九)市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市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市投资基金拨付所投基金账户1年以上,所投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市投资基金损失;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七、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三十一)为推动市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政府政策目标实现,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投资的社会效益,不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程序合规前提下,允许市投资基金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单个项目出现最高100%亏损。

(三十二)市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三十三)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投资基金落实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专题会参考以下情形签署尽职免责意见

1.在贯彻中央、省、市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市投资基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4.为实现关乎国计民生的特定重大战略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

5.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的

6.因不可抗力、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7.在对国家支持科技企业的政策性投资及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8.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有书面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投资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9.专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费用和成本

(三十五)创投集团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收取综合服务费当年度评价合格的收取实缴投资余额0.6%当年度评价良好的收取实缴投资余额0.9%当年度评价优秀的收取实缴投资余额1.2%。市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年基金实缴出资的2%,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三六)市创投集团可在投资收益中计提收取上述综合服务费所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主要用于尽职调查、法律顾问、中介服务费、日常管理等公司运营事项

(三十七)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创投集团团队的业绩奖励,奖励发放方案需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实施。

(三十八)市投资基金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综合服务费用和业绩奖励。税后利润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九、附则

(三十九)办法自2026年210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0〕40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设立的产业基金仍按原章程或合伙协议执行,直至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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