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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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精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可至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参加高考复读的,第一年享受基本生活费,考上全日制院校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序推进保障标准市域统一。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申请程序,实施“先行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多元保障内容

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内容从物质帮扶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因地制宜开展助餐、课后托管、日间照料、心理辅导、社区融入等服务,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完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推动流动儿童更加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公租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成年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实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条件的,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工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公共教育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儿童入学入园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保障范围,提高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对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落实就近就便就学。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推进特殊教育优质融合,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降低送教上门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探索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学校(班),逐步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证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学生资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参保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随参随缴,相关待遇按基本医保政策执行。强化孤独症儿童的早期筛查与健康管理,提升康复治疗保障水平,儿童孤独症、脑瘫等纳入特殊病种范围,门诊治疗享受住院医疗保障水平。分类落实参保资助,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困境儿童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上对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对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孤儿、纳入特困供养的儿童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80%,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康复服务能力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深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强化绩效评估,促进康复救助提质增效。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体系建设,系统提升孤独症儿童早筛诊断、早期康复、融合托育、融合教育等水平,探索推广孤独症儿童“医—康—教”一体化综合康复模式。探索建立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门诊部或与医疗机构合作,提升医疗、康复服务能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心理健康关爱

强化心理健康科普宣教,提升困境儿童家长、老师、儿童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素养,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完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发现、预警、干预处置机制。教育部门要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建档立卡,“一生一策”加强心理健康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和干预,指导儿童主任定期联系、走访。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畅通转介就医通道。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相关部门要指导社区、学校加强日常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人身安全保护

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侵害困境儿童权益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落实普法责任制,发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推动法治副校长履职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转学安置等综合救助保护。依法从快审理困境儿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对失管失教的困境儿童,指导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加快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困境儿童,学校、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管教、矫治教育等措施,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采取干预措施。(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社工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法定监护责任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完善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规范评估标准。加强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落实和监督。建立健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困境儿童危机干预制度,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综合运用家庭教育训诫、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等措施,督促其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做好监护衔接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工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夯实基层基础支撑

深化儿童福利机构提质转型,有条件的地区可打造儿童养育和康复性区域示范中心。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多元化“开门办院”,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康复、特教等服务,探索普惠型收费服务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建设,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生服务综合体等基层阵地功能,促进资源均衡合理分布,推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专业队伍建设

持续开展儿童福利人才“善育护苗”行动。健全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强化培训赋能,优先推荐具备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等担任儿童主任,稳步提升儿童主任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的比例。培育孵化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场地、水电、食宿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工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数智创新赋能

加强困境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推进“一数一源”“一人一档”建设。完善“浙里护苗”系统,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助力困境儿童精准识别、精准保障、精准服务。推动大语言模型、脑机接口等技术和产品在残疾儿童康复、心理健康干预等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数据发布使用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应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依法处置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指导做好涉困境儿童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和核查处置,合力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多元主体参与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培训和关爱帮扶。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充分发挥爱心妈妈、志愿者的作用,帮助解决困境儿童生活、学习、情感、安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引导和规范,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引导慈善资源与困境儿童实际需求有效对接,创设多样化慈善帮扶项目,为困境儿童提供精准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工部、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举措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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