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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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7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专项资金概念。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专项资金。

(二)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强化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实施期限。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实施期间视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到期后对专项资金5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

(四)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分工协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根据需要参与项目论证;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监督预算执行,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省教育厅履行业务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审核、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等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需求及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本级教育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收集汇总,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开展项目申报、论证等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项目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专项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包括高等职业教育补助、中等职业教育补助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总额和各部分资金额度根据中央资金及省级财力水平分年确定。具体支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调整。

(一)高等职业教育补助

1.“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补助。支持高职院校实施国家和省“双高计划”(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专业群建设,由学校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建设方案用于该专业群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

(1)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补助。对列入国家“双高计划”的专业群,中央财政按每个专业群1000万元/年的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安排补助,其中:省属高职院校按中央补助额度1:1核定;市、县属高职院校按中央补助额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系数核定。

(2)省“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补助。对列入省“双高计划”的专业群,省财政按“基准补助+浮动补助”予以支持,其中:基准补助为每个专业群200万元/年。建设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补助=基准补助+浮动补助总额×(该专业群学生人数×专业大类系数×省级分担比例)/∑(各相关专业群学生人数×专业大类系数×省级分担比例)

浮动补助总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分年确定。

专业群学生人数:为上年度秋季学期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中专业群核心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人数。

专业大类系数:专业群核心专业所属专业大类的生均拨款专业系数。

省级分担比例:省属高职院校为1,市、县属高职院校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系数。

按以上公式计算某专业群建设补助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予以支持。

2.高质量发展补助。支持高职院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等,由学校按规定根据办学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依据高校综合考核结果、学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中等职业教育补助

1.省级优质中职专业群建设补助。支持省级优质中职专业群建设,由学校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建设方案用于该专业群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

对立项建设的省级优质中职专业群,按照每个专业群100万元/年的标准予以支持。

2.职业教育管理创新奖补。支持各设区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现阶段主要支持各设区市合理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市域统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等。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分年确定奖补额度。

奖补资金由市、县用于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相关工作的必要支出,可统筹用于辖区内职业教育相关支出,统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分为优秀教师团队奖励补助、教师发展奖励补助及教师培育补助,由高职院校和市、县用于优化配置专任教师队伍、特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必要的培训、劳务费等支出。

1.优秀教师团队奖励补助。按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的10%安排,综合考虑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教师团队、工作室、培训基地、实践基地等情况分配。

某校(市、县)优秀教师团队奖励补助=优秀教师团队奖励补助×该校(市、县)奖励因素/∑各相关学校(市、县)奖励因素

2.教师发展奖励补助。按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的80%安排,综合考虑上年度学校(市、县)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资金投入、“双师型”教师占比、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占比及学历提升等因素分配。

某校(市、县)教师发展奖励补助=教师发展奖励补助×(该校(市、县)上年度资金投入因素ד双师型”教师因素×专任教师学历等因素)/∑(各相关学校(市、县)上年度资金投入因素ד双师型”教师因素×专任教师学历等因素)

3.教师培育补助。按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的10%安排,依据上年度专任教师人数分配。

某校(市、县)教师培育补助=教师培育补助×该校(市、县)专任教师人数/∑各相关学校(市、县)专任教师人数

三、预算编制

(一)省教育厅根据相关基础数据测算并提出专项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结合中央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合理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按规定提前下达专项资金。省属职业院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随省级部门预算报送至省财政厅;市、县职业院校及设区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转移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

(三)次年初,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及省属职业院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工作部署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材料。

(四)省教育厅结合本年度中央资金追加下达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追加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下达剩余资金。

(五)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和数据共享,对资金申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追回资金并相应扣减以后年度资金预算。

(六)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四、预算执行

(一)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及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组织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对省“双高计划”专业群、省级优质中职专业群,省教育厅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实施效果不佳的专业群及时调出支持范围。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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