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立法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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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拓展公众参与立法多元路径,现将《台州市政府立法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司法局        

20251229      


台州市政府立法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办法

 

规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政府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立项、起草、审查过程中,意见征集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公众意见征集

(一)公众意见征集范围。公众可以主动或者受邀参与下列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1.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征集;

2.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3.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草案的修改;

4.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

5.其他政府立法活动。

(二)公众意见征集方式。意见征集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征集公众意见:

1.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渠道;

2.来信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

3.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会议;

4.邀请参与调研、问卷调查、民主恳谈等活动;

5.通过政府立法联系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人大代表联络站和政协民生议事堂等平台;

6.其他便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

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将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众意见处理

意见征集单位对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当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反馈意见。针对重大、复杂的公众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并提出答复意见。

四、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审议。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意见征集单位形成最终采纳报告,一并提交部门班子领导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会议审议。

(二)公众意见反馈期限。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经部门班子领导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通过合适的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公众。

(三)公众意见反馈方式。意见征集单位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向公众单独或者集中予以反馈:

1.对公众意见和建议采纳的总体情况,在征求意见的网站进行公开。总体情况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意见征集形式、对象、意见内容及采纳或未采纳情况;

2.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公众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可以召开意见采纳反馈会,对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向公众进行集中反馈;

3.对通过县(市、区)征集的公众意见,可以委托县(市、区)相关部门向公众进行一对一反馈;

4.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其他公众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反馈,必要时可以当面向公众进行反馈。

(四)公众意见反馈逾期处理。意见征集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进行反馈的,应当向建议人说明逾期原因及预计完成反馈的时间。

(五)公众意见奖励机制。公众所提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意见征集单位可以向公众颁发荣誉证书,视情况予以奖励。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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