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我县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新时代的发展,推动其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并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7号)精神,结合青田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人力资源企业生产服务奖励
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状况,最高可给予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的奖补。
二、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省、市级综合园及特色园,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示范引领
加快建设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首次入选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升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白皮书榜单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交流发展
聚焦我县“6+2+5”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县内举办有规模、有影响的展览展示、研讨交流和项目推介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部门主办的会展(博览会)活动的,给予境内展位费50%最高1万元,境外展位费50%最高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意见政策与其他政策条件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指我县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本意见中“首次入选”“首次获评”,均指政策出台后。
(四)本意见政策涉及资金,应经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报请县政府批复再进行兑付。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