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青田县财政局关于加快青田县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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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我县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新时代的发展,推动其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并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7号)精神,结合青田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人力资源企业生产服务奖励

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状况,最高可给予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的奖补。

二、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省、市级综合园及特色园,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力资源服务企业示范引领

加快建设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首次入选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升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白皮书榜单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交流发展

聚焦我县“6+2+5”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县内举办有规模、有影响的展览展示、研讨交流和项目推介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省级人力资源部门主办的会展(博览会)活动的,给予境内展位费50%最高1万元,境外展位费50%最高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5年12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意见政策与其他政策条件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指我县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本意见中“首次入选”“首次获评”,均指政策出台后。

(四)本意见政策涉及资金,应经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报请县政府批复再进行兑付。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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