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粮油经营企业:
为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切实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调动农户售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浙粮〔202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实施细则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
的实施细则
按照“企业申报、市县实施、省级补助”的原则,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补助,加大市场化收购信贷扶持力度,推动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扶持对象
对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县内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进行贴息补助。
二、扶持标准
1、贴息标准:确定粮食市场化收购所发生的贷款,贴息标准按2%的贴息率给予补助,实际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发生利息总额,所需资金从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2、贴息期限:收购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按当季粮食收购到出库时发生的粮食收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补助资金应进行总量控制,补助总规模根据省级补助资金控制,相应补助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按比例压减。
三、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凭证,提供粮食收购发票或自行印制的收购凭证或收购合同(必须是种粮农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
2、粮食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证明等。
四、审批程序
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县内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根据上级部署进行申报,由县发改局负责对收购数量和贷款金额进行审核,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的审核结果进行拨付。
五、实施期限
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政策稳步推进,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有关要求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有关粮油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严肃处理。各经办银行要严格贷款审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