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2026-203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桐乡市2026-203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桐乡市2026-203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桐乡市2026-203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6-203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精准补贴原则:严格界定补贴对象,精准核算补贴面积,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实际种粮主体。
保护优先原则:强化耕地保护约束,对“非粮化”、抛荒等行为不予补贴,引导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公开透明原则:实行补贴政策、申报流程、审核结果、资金发放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二、补贴对象与范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合法土地流转(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的实际种粮主体,具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不予补贴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1.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存在“非粮化”行为的;
2.已转为畜牧(水产)养殖用地、林地的;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且未按规定恢复粮食种植的;
4.被依法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
5.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暂未达到耕种条件的;
6.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进行正常生产管理的耕地。
(三)主体责任
享受补贴的种粮主体应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主动接受村(社区)、镇(街道)的种植情况核查与监督。
三、补贴依据与标准
(一)补贴依据
以上一年实际种植水稻的耕地面积为固定补贴基数,同一地块当年种植2季及以上水稻的,仅按一季面积计算补贴基数,不得重复核算。
补贴基数需经镇级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绘确认,形成矢量数据、影像资料等电子台账,作为补贴核算的依据。
(二)补贴标准
实行普惠性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根据年度上级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结合全市核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四、工作流程
(一)村级申报审核
村(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补贴申报与初审工作,具体流程:
1.数据采集及面积核查:结合镇级第三方测绘成果,对申报面积进行实地核查,组织种粮主体填报《桐乡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附件1),采集主体基本信息、补贴基数面积、种植情况等信息,由主体签字确认。
2.村级公示及资料上报:根据核查结果编制《桐乡市XX镇(街道)XX村(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附件2),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经办人、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补贴清册及公示照片电子版上报镇(街道);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查整改并重新公示。
3.档案留存:《补贴面积核实表》、第三方测绘资料、公示影像等原始材料由村(社区)归档保存,复印件及电子资料同步报送镇(街道)备案。
(二)镇级审核汇总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核汇总工作:
1.审核确认:对村(社区)上报的补贴清册进行逐一审核,对有异议的申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汇总上报:审核通过后,编制《桐乡市XX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附件3),经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补贴清册(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分别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镇(街道)留存一份备案。
(三)市级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对规模经营主体种粮面积的抽查情况,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数据进行合理性审查、汇总,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桐乡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4),反馈给市财政局,作为资金核算的依据。
(四)资金公示与发放
1.市级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责成相关镇(街道)核查整改;公示无异议的,启动资金发放程序。
2.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种粮主体银行账户直达发放,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
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要通过政策宣讲会、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的对象、标准、流程、责任等内容,重点做好对种粮主体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营造良好政策氛围。
(二)压实工作责任
村级责任:承担政策宣传、数据采集、实地核查、公示上报、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镇(街道)责任:承担本辖区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把关、监督检查等责任,确保审核流程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市级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市级审查、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规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补贴档案“三级管理”制度,村(社区)、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分别建立补贴工作档案,对补贴政策文件、申报材料、审核记录、测绘资料、公示影像、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追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政策实施周期结束后5年。
六、附则
(一)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补贴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xls
1.桐乡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2.桐乡市XX镇(街道)XX村(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3.桐乡市XX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4.桐乡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5.桐乡市地地力保护补贴村级公示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