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城市建设办):
为全面规范并进一步提高我市详细规划管理效率,经研究,制定《平湖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4日
平湖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平湖市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城乡融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TD/T 1111-2025,自然资源部2025年第60号公告发布)、《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总则(试行)》(浙自然资函〔2025〕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
二、修正情形界定
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遵循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对详细规划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
(一)成果勘误适用情形
1.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需修正的;
2.因坐标转换、比例尺衔接造成精度差异等问题进行修正的。
(二)用地边界、面积、位置微调适用情形
1.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实际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对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河道保护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等设施线位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规划控制线和用地边界的修正;
3.在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增加地块出入口或出入口位置调整的;
4.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修正的;
5.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小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非经营性设施用地,因具体建设需求,在满足用地规模和相邻关系的前提下,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需对用地范围或规模进行微调的,或在同一街区(街坊)内调整位置的。
(三)地块适用情形
1.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2.不改变用地主导用途和混合模式、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需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优化调整的。
(四)关于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用地性质从大类或中类细化为中类或小类。
(五)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控制要求调整适用情形
1.因城市交通流量变化、交通枢纽建设需求等,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调整道路断面、交叉口展宽及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形式,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等的情形,调整需经过专业交通流量分析和论证;
2.对于主线工程必须的附属特定建(构)筑物,结合工程建设推进需求对于具体位置和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如港湾式公交站;
3.依据专项规划,在满足规模控制及无明显负面外部影响等条件下,需要增加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管线或调整管线布局、管径、埋深的情形,增加或调整应与平湖市整体能源、通信等发展战略相匹配,并考虑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六)其他控制要素适用情形
1.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其他引导性控制要素,包括建筑界面控制线位置和贴线率、公共通道、开放空间、标志性建筑塔楼控制范围、机动车禁止开口段、地下空间、出入口方位等,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平湖市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要求,保持城市特色和空间品质;
2.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以及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适用技术修正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工作,对申请单位报送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成果的动态维护工作,并对修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工作。
四、修正程序
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申请,附送技术修正方案;属成果勘误情形的,提交说明、图件、数据库,说明应详细阐述勘误原因、影响范围及修正措施;属其他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关论证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如涉及用地调整的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用地调整对周边影响评估报告等。涉及教育设施、历史文化、水系、绿地、基础设施、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事项的,须提供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的,原则上在本单元中平衡,并提供平衡方案。
(二)审查论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论证,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修改完善方案,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
(三)方案审核。技术修正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一般技术修正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在公示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动态维护。经审核通过的技术修正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开展动态维护工作,纳入全市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定期对技术修正成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