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收指挥部,各镇街道征收管理机构、征收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征收、房屋协议搬迁(收购)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不动产注销登记,有效助推征迁工作,切实保障净地交付,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动产登记规程》《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收购)相关文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协议搬迁(收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收购)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一)依申请注销登记。由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依嘱托注销登记。由申请注销登记的征收部门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征收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办理方式及材料要求
不动产注销登记以依权利人申请为主、依嘱托为辅的原则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登记部门依职权办理。
(一)依权利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征收、协议搬迁(收购)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收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收回批准材料;
4.原不动产权证书;
5.其他有必要收取材料;
6.如需委托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公证委托或面签委托);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委托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可由受托方申请。
(二)征收部门、协议搬迁(收购)单位批量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征收部门、协议搬迁(收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征收部门出具的注销清册或协议搬迁(收购)单位出具并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确认的注销清册;
4.征收、协议搬迁公告或相关政策文件;
5.由属地政府出具要求注销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函,须说明征收(或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已完毕(现场房屋已拆除的,附现场照片);
6.原不动产权证书;
7.其他有必要收取材料。
(三)依实际被征迁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实际被征迁人身份证明;
3.征收、协议搬迁(收购)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收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收回批准材料;
4.买卖合同、转让协议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已转移的资料;
5.完税凭证;
6.原不动产权证书;
7.其他有必要收取材料。
(四)依嘱托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嘱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生效的含有嘱托注销不动登记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注销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政府已生效的征收决定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公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收回批准材料;
4.原不动产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五)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限与结果告知
1.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出具受理单,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如注销数量大的可视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注销登记办结后,应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嘱托单位。
五、其它情形的处置
(一)存在不动产权利限制等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方式处置:
1.房屋征收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在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含预公告、协议搬迁公告)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阅被征收(协议搬迁)范围内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利限制、预告登记等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予配合;
2.不动产设有抵押登记或被依法查封的,征收(协议搬迁)实施主体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在抵押权利人办理抵押权注销、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预告登记注销后,或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被征收的不动产设有地役权、居住权登记的,在地役权、居住权登记撤销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二)不动产涉及部分征收、协议搬迁(收购)的,在被征收、协议搬迁(收购)部分拆除后由实施主体负责通知原权利人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涉及产证产权人和实际被征收人不一致的(已私下买卖未过户、产权人过世等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议搬迁(收购)单位负责做好前期工作(出具权利转移证明、公证继承、税费缴纳等),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四)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的,在不动产注销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具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窗口负责实施。
(五)相关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与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规范征收、协议搬迁(收购)补偿安置协议格式,规范并统一涉及征收、协议搬迁(收购)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文件格式。
(六)疑难的注销登记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联席会商协调解决。
六、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