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物局,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考古前置勘探工作的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考古勘探工作质效,我局编制了《浙江省考古前置勘探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25年12月17日
浙江省考古前置勘探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考古前置勘探工作的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考古勘探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因配合土地储备、基本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开展的考古前置勘探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古勘探单位”是指由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局组织,承担考古勘探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及试点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考古机构。
“社会单位”是指考古勘探单位依法依规招引,协助考古勘探单位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勘探企业或其他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申请单位”是指向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局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考古勘探经费由考古勘探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及考古勘探经费定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文物局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省考古勘探工作。
(二)委托部分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考古机构力量较强的设区市文物局组织开展指定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工作。
(三)对受委托设区市文物局的考古勘探监督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调度。
(四)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文物考古专业人员对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抽样检查、验收。
第六条 设区市文物局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协调专业力量配合考古勘探单位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工作。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考古勘探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受省文物局委托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设区市文物局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指导考古勘探单位建立提速增效工作机制,清单化管理考古勘探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
2.提升文物安全意识,强化考古勘探项目管理,指导考古勘探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社会单位参与考古勘探工作。
3.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文物考古专业人员在设区市范围内对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抽样检查、验收。
第七条 县(市、区)文物局职责:
(一)监督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等依法依规落实考古前置要求。加强属地考古勘探项目管理,派员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工作,协调解决考古勘探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二)做好考古勘探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
对于需原址保护的,应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予以登记公布,及时组织编制文物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对于无法避让,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会同考古勘探单位、申请单位对存在地下文物遗存区域作出标识;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必要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安全保卫;指导监督申请单位尽快提出考古发掘申请。
第八条 考古勘探单位职责:
建立健全考古勘探项目组织、管理、安全、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考古勘探质量和文物安全。
(一)落实考古勘探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的每个考古勘探项目,必须明确至少1名考古专业人员负责并全程监管;受委托试点开展考古勘探的设区市考古机构进行的每个考古勘探项目,必须明确至少1名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领队)的人员负责并全程监管。
(二)建立健全考古勘探项目检查、验收制度,细化考古勘探检查、验收流程,明确每个勘探项目检查、验收环节责任人,切实履行检查、验收责任,如实记录和留存检查、验收工作的文字、影像资料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管理。妥善保存考古勘探项目相关资料。
(三)建立健全社会单位招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产生并确定协助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社会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不得违规设定招标条件。
(四)建立健全考古勘探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管理,依法依规编制考古勘探经费定额、收取考古勘探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制度管理、使用经费。
(五)建立健全重大发现及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确保考古勘探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九条 考古勘探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制定考古勘探工作计划并经考古勘探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组织、管理考古勘探队伍,协调勘探各项工作。(三)负责考古勘探工作质量,妥善保管勘探工作中采集的考古标本,主持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及时移交考古勘探资料。
(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用地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后,考古勘探单位应及时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并按考古勘探工作协议的约定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国家重点项目、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重大项目的考古勘探工作,应在考古勘探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后实施。
考古勘探经费的支付时限由考古勘探单位与申请单位在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时约定。
第十一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督促协助开展考古勘探的社会单位“足量足额”组织勘探团队。社会单位派往勘探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为与社会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在职人员(以社保缴纳情况为依据),并主持过验收合格的考古勘探项目或参与过考古发掘项目。
第十二条 考古勘探项目实行开工报备制度,考古勘探单位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将考古勘探项目负责人及协助开展勘探工作的社会单位及其人员名单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县级文物局。
第十三条 考古勘探分为普探勘探和重点勘探。普通勘探一般采用3米等距梅花孔。普探中发现遗迹现象时,应进行重点卡探,进一步掌握遗迹形制,探明堆积范围、厚度。
第十四条 地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应适当加密探孔孔距,进行重点勘探,避让漏探古墓葬及其他重要遗迹。
(一)地块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经调查确认地块范围内存在古遗址、古墓葬的;
(三)地块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历史上可能作为古代州治、府治、县治等所在、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域。
第十五条 考古勘探单位要树牢安全意识,夯实工地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工地现场配置必要的围挡、防护设施,确保工地现场人员和文物安全。
考古勘探过程中应注意避让地下线网管网和空中高压线路。应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考古勘探的项目用地需勘探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含)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需勘探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内(含)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需勘探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由考古勘探单位与申请单位约定完成时限。
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考古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雨、雪、雷电、狂风等不可抗力、考古勘探工作受到阻扰等因素导致考古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加强对考古勘探项目监管,应不定期组织文物考古人员对勘探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野外勘探工作结束后,组织由不少于3名文物考古人员构成的专家组,对勘探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经验收需整改的,在完成整改前,不得结项。
要着重检查、验收以下内容:
(一)考古勘探项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项目负责人坚守岗位和履职尽责情况、勘探队伍组成情况。
(二)是否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考古技术规范开展考古勘探。
(三)实际考古勘探面积与合同约定勘探面积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照约定布孔方法和孔距进行考古勘探。
(五)是否准确了解和记录地下文物遗存的位置、范围、形制结构、堆积状况,遗址性质和价值的研判是否准确、科学。
(六)勘探记录、报告等文字和图片资料是否符合《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七)是否严守工作秘密、不擅自发布考古勘探信息,做到不泄露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
(八)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工地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于考古勘探项目田野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修改,并报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局审查。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考古勘探单位要加强廉政风险管控,抓好作风建设,紧盯招投标、考古勘探经费使用等关键环节,确保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 考古勘探单位招引社会单位时,要严格审核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团队、设施设备、信用档案等信息,确保考古勘探质量和地下文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考古勘探单位审核社会单位信用档案信息时,重点对社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进行核查:
(一)未经考古勘探单位同意,违规转包、分包考古勘探项目。
(二)漏探重要地下文物遗存,或出现廉洁问题、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工地安全责任事故。
(三)擅自发布考古勘探信息或泄露地下文物遗存信息,导致文物被盗掘破坏,或引发社会舆情,给考古工作和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四)是否存在考古勘探项目验收不合格现象。
考古勘探单位要制定社会单位招引实施细则,重点关注存在以上情形的社会单位,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考古勘探单位和社会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保管控制点、测绘地图等各类涉密测绘成果,并妥善保管勘探测绘数据等各类考古地理测绘信息,严防泄密。
第二十三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加强地下文物信息安全管理。对泄露地下文物遗存信息导致文物被盗掘破坏,以及其他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不得转借考古发掘资质。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领队)不得以挂靠、兼职等方式,参与承揽本单位以外的考古勘探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抄送:温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嘉兴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25年12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