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村镇建设办,各街道城建办,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9日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倒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体系为宗旨,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为全面推进美丽南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责任。
2.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运输、处置等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3.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
4.施工现场应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5.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6.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二)建筑垃圾运输及中转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符合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条件的单位运输。
2.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通过水路运输的,运输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报港制度;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
5.单位、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投放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6.市区6个街道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中转至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其余主体原则上每个主体至少设立一个建筑垃圾中转站,负责各自辖区内装修垃圾的转运调配。
(三)建筑垃圾处置及利用管理
1.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
2.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
3.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
4.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
5.各镇及七星街道应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及建筑垃圾管理实际,落实渣土消纳场所等设施建设,并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污染防治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省、市要求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行为的管理,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审核,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资金,强化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推进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建筑垃圾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安全监督。配合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农村及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在农业农村和水利领域内的综合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农业农村及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建筑垃圾执法检查,按法定职责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数据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审批工作,及时将审批情况函告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做好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环评审批;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核准、核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土地性质及用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设施建设的用地统筹。根据部门职责移交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建筑垃圾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环评审批。按法定职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跨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建筑垃圾依法办理审批备案;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并向当地负有相关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经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有效措施,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根据财政结算体制,市区5个街道(建设、新兴、新嘉、解放和南湖)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处置单位)由区财政落实保障。其他主体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处置单位)由各主体自行保障。
(三)注重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发动、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建筑垃圾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