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经济生态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农村局产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结合实际,制定了《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中农业产业项目是指以提升农业产业链价值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资金、技术、土地、人力等生产要素,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市场化经营活动,并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联农带农效益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奖代补、个人补贴补助、无害化处理、教育培训、贷款贴息、营销宣传、展示示范、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推广等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二)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是农业产业项目管理的牵头科室,负责农业产业项目入库信息汇总、组织立项评审及立项公示、协调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归口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所属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入库、立项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补助支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环节。
二、项目储备入库环节
(三)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储备项目。
(四)项目储备须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报产业中心汇总。
三、项目立项下达环节
(五)业务科室根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从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拟立项项目,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填写《项目实施方案简表》和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是项目的纲领性文件,鼓励《项目预算书》围绕《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进行编制。
(六)农业产业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不得用于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支出。
(七)产业中心组织财政、纪检、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部门(科室)进行项目立项实地勘察,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八)评审通过的项目在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业务科室报请局党组研究,经同意后,联合县财政局发文下达。
四、项目实施环节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确须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由所属责任乡镇行文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农业农村局报告。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将取消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将终止项目。
五、项目竣工验收环节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项目立项下达文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结算书(工程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收支票据、税务发票、银行对账单);项目实施前后照片。
(十二)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财务审计,由项目业务科室选择中介机构,并回避由业主委托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结算单位。
(十三)农业农村局成立以项目分管领导为组长,以业务科室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属地乡镇人员等为组员的验收组(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业务科室运用结算审核、财务审计结果,与《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比对,根据投资完成情况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并由验收组审核。
(十五)验收组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验收:项目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项目资料台账是否齐全并归档;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验收组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转移、侵占、挪用资金的;擅自变更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补助支付环节
(十六)项目补助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遂昌县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制度》预拨补助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管理
(十七)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建设单位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3年内不再安排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申报时3年内若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和依法被实施限制享受本级财政资金补助信用惩戒的,将不安排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上述事件的,将取消项目。
(十八)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十九)上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办法自2026年1月12日起执行,《遂昌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遂农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