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长兴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美丽办〔2025〕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36号)、《湖州市污染防治攻坚(美丽湖州)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2025年治气攻坚进位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降低交通领域碳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与更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提前淘汰更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化比例有效提升,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交通领域碳排放明显下降。
二、主要措施
采取奖励补贴、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结合措施,大力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老旧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实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鼓励措施。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用完即止”原则,制定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分类别实施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淘汰奖励,对2025年8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长兴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予以补贴。综合考虑车龄、车型等因素,对距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的中型柴油货车按年限每辆给予1万—2.5万元补贴;重型柴油货车每辆给予1.2万—4.5万元补贴;更换新能源货车每辆给予3.5万—9.5万元补贴。早淘汰多补贴,资金用完补贴措施即停止。
(二)严格落实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
严格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2025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长兴县行政区域内通行。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老旧柴油货车的执法力度,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三)严格落实老旧车辆强制报废规定。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依法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依法加强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
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抓拍、定期检验等方式,加强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对超标车辆依法处罚;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打击排放定期检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完善20辆以上柴油货车保有重点企业清单,实现重点企业车辆信息及达标排放情况动态监管。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协同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制定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审核机动车排放标准;负责淘汰更新补贴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对本辖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对淘汰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补贴标准的(主要是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轴数的认定);定期提供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的详细车辆信息,梳理分析车辆淘汰情况;排查是否存在组装或盗抢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严肃查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闯禁行为,并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制定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合力推进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核实车辆非营运性质。
县商务局:负责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范做好回收拆解及服务;负责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指导企业规范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县财政局:统筹落实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发挥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协同,共同推进落实。要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注销报废(出口)登记确认、新能源货车购置指导、补贴资金落实、减排绩效、淘汰货车拆解报废(出口)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定期通报淘汰更新情况。严厉查处虚假淘汰、骗取补贴等违法行为,确保淘汰更新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淘汰替换意义和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生产企业让利销售,引导企业提前淘汰并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货车。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推广淘汰更新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同时关注舆情、做好信访维稳,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长兴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2.申领材料清单
3.湖州市长兴县(辖区)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
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4.代为办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授权委托书
附件1
长兴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长兴县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8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长兴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出口)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的(不含微轻型货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分两种情况予以分档补贴。
(一)提前报废淘汰(出口)的,予以淘汰补贴。
1.2025年8月1日(不含)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完即止),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国三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注销(出口)登记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补贴。
2.2025年8月1日(不含)至2027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完即止),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国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注销(出口)登记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补贴。
3.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
(二)提前淘汰(出口)并新购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
1.2025年8月1日(不含)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完即止),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国三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注销(出口)登记手续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中重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
2.2025年8月1日(不含)至2027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完即止),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国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注销(出口)登记手续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中重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
3.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且新购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二、补贴标准
(一)报废淘汰(或转出国外)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总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更新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总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3.5 | |
重型 | 2轴 | 7.0 |
3轴 | 8.5 | |
4轴及以上 | 9.5 | |
(三)补贴金额认定。
提前淘汰的,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金额;提前淘汰并新购货车的,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金额与更新补贴金额之和。
三、不予补贴情形
(一)车辆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二)超出车辆年检合格证明有效期的。
(三)2025年8月1日(含)起,变更车辆使用地、变更车辆所有权、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认定)。
(四)2025年8月1日(含)起,外县转入本县范围的。
(五)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
(六)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灭失的。
(七)因报废、灭失、退车等已经注销或强制注销(连续3个安检周期未检)、公告后注销车辆的。
(八)仅购置新能源车辆的。
四、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车辆所有人申请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的,应填报《湖州市长兴县(辖区)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符合提前淘汰货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符合车辆出口到国外的,提交海关出具的证明、车辆转出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符合提前淘汰并新购货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办理。申领人可前往县车辆管理所递交申请材料办理。
五、补贴审核程序
(一)县公安局审核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车龄、淘汰货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已经转出本省、新购货车是否已经注册登记、是否符合补贴情形,并确定车辆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县商务局审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
(三)县交通运输局核实车辆非营运性质。
(四)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审核机动车排放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六、补贴资金发放
县公安局定期汇总审核通过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信息,县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的资金申请下达补贴资金,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车辆属地认定:按本细则实施期内,淘汰车辆注销(出口)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
(二)申请补贴单位已注销情况的处理:
1.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单位注销日期之前,若单位正常注销的,凭有效公证材料办理补贴,公证材料应说明该机动车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申领人为所有股东授权的合法办理人等内容;若单位存在抵押或破产的,应由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补贴。
2.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单位注销日期之后,应由法定程序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凭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文书办理补贴。
(三)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2
申领材料清单
1.湖州市长兴县(辖区)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县公安局提供的注册登记证明(绿本);
3.车主有效身份证件,应与公安注册登记人信息一致,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申领人签署的申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报废拆解证明;
5.机动车注销证明;
6.出口车辆需县商务局提供出口证明;
7.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中车辆所有人信息应与报废车辆一致)。
附件3
湖州市长兴县(辖区)国四及以下非营运
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非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非营运货车 | ||||||||||||||||
车辆注册 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非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 号码 | 车辆 识别代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 登记日期 | 注销 证明 | 注销日期 | 实际 使用年限 | ||||||||
1 | |||||||||||||||||
2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 号码 | 车辆 识别代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注明车轴数) | 排放 阶段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 登记日期 | ||||||||||
1 | |||||||||||||||||
2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意见: (盖章) |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 ||||||||||||||||
县(市、区)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意见: (盖章) | ||||||||||||||||
注:1.此表一式四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各留存一份。
2.编号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由市县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湖州市长兴县(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
附件4
代为办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式)
授权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为车架号: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所有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授权委托人名义在长兴县内办理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注销、新购新能源货车登记、补贴申领等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
背部粘贴授权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个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身份证号码:(个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