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湖政发〔2025〕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湖财企〔2024〕108号)的要求,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5年湖州市加快市级商贸业等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实现月度新升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的年度小升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各细分行业若已有相同政策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补。
二、鼓励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
对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各细分行业若已有相同政策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补。
三、支持商贸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认定为“金象金牛”的贸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于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的贸易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关心关爱企业家
对年度获评市服务业标杆企业负责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市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
2.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或在相关联领域存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差”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取消申请资格,违法行为惩罚严重程度界定由各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3.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单家企业各项条款年度总兑现金额不超过100万,其中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的奖补条款除外。企业在本细则之前因同一事项已奖补的,不再适用本细则。
4.当年若奖补资金总额大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按同等比例折扣进行奖补。
5.本资金奖补范围:指在当年资金申报通知截止期限前,省、市相关部门已评定的相关结果或荣誉;若在当年申报通知截止期限后评定的,则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奖补。
6.年度小升规、当年实现月度新升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数据,以当年申报截止期前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后续需稳定经营3年以上。
7.本实施细则中对未明确具体奖励标准的,以及其他未作规定的各类专项奖补需报市领导审核后确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旅游、科技、文化、物流、电子商务、房地产、信息等行业企业按照市政府及各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细则。各区可分别制定相对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县可参照执行。《2024年湖州市关于加快市级商贸业等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发改服务业〔2024〕236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