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相关对口科室,区属各有关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瓯海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宣传部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1日
瓯海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浙政发〔2025〕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瓯海区关于完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指导意见》(温瓯政发〔2025〕1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和优化文化旅游供给,提升文化旅游品质,助力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省、市文化旅游产业有关扶持政策,结合瓯海实际,特制定印发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 | 推动景区、景点品牌创建 | 新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与市级政策一致)新创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 定补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2 | 强化对外交流合作 | 鼓励文旅企业或社会团体参加区文广旅 体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展销会(市集)、推介会等展会展览(市集)活动,境外、省外、省内市外一次性补助分别不超过30000元、10000元、3000元。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3 | 鼓励旅游营销推广活动 | 对组织20家以上市外旅行社到瓯海集体踩线活动两天以上的组织方,方案报区文广旅体局备案,经第三方审核后,给予不超过费用的50%,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4 | 鼓励招徕境内外游客 | (1)过夜游:组团在瓯海过夜住宿且游览A级景区(点)1个和商贸观光点1个,给予组团旅行社每人次30元引流奖励; (2)大型团:旅行社组织大型团来瓯旅游,一次性组织团队300人以上的,在过夜游基础上给予300一399人额外加5元/人,400一499人额外加10元/人,500人及以上额外加20元/人的奖励; (3)研学游:对组织在官方认定的研学基地开展研学课程并吃住游3天2夜以上的机构或组织,按每人次奖励30元; (4)入境游: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50元奖励。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5 | 鼓励发展原创游戏 | 由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游戏,正式上线运营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软件实际开发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区委宣传部 |
6 | 鼓励影视剧剧组来瓯海取景拍摄 | (1)首映年度票房达1000万元的院线电影,且以瓯海为主要拍摄取景地、在瓯拍摄时间15天以上;电视连续剧在瓯拍摄30天以上的,补助剧组在瓯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和必要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网站上播放量2000万以上的网络连续剧和点播排名前20名内的网络电影等,且以瓯海为主要拍摄取景地、在瓯拍摄时间10天以上的,补助剧组在瓯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和必要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10%,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在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的微短剧、短剧,剧组在瓯海区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7天及以上,且以瓯海为主要取景地,正面宣传瓯海城市形象的,补助剧组在瓯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和必要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10%,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以上补助费用以剧组相关协议和正式发票为依据,以第三方审核为准。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委宣传部、 区文广旅体局 |
7 | 特色小剧场及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培育补助 | (1)对城市特色小剧场及经认定的市区景区、文旅街区规范场地内的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且全年演出场次达到50场、票房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与市级政策一致) (2)瓯海辖区内的特色小剧场全年营业性演出达到50场以上且年度场均上座率达到60%以上的,经区文广旅体局核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或演出团队10万元补助。与市级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 (3)鼓励创排小剧场精品剧目,支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瓯海辖区内特色小剧场创作、演出,作品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经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剧目创排投入的30%给予补助(以第三方审核为准),每个剧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8 | 特色小酒馆(茶咖)培育补助 | 对新开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室内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以酒或茶、咖啡等饮品为主,轻食为辅,体现主人文化的特色小酒馆(茶咖)等高品质美学新空间,报区文广旅体局备案后,经评审认定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9 | 鼓励发展文旅新业态 |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山地越野、房车露营、低空飞行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文旅新业态,报区文广旅体局备案后,按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新购设备等方面完成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以第三方审核为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数据 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10 | 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百县千碗”奖补 | 列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创建名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本条款适用于温州市区,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资金限额内优先保障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多个奖补项目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5万元奖励。(与市级政策一致) | 资格 定补 | 是 | 区文广旅体局 |
11 |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及运营奖补 | 市区范围内对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利用租赁或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或使用期达到5年的,以建立博物馆、美术馆时报备审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免费使用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闲置房产、存量用地,合同租赁期5年以上、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20万元的补助;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办3家以上交通便捷、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规范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成并登记之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第三方评审认定具有区域影响力与社会知名度,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民办博物馆举办的各类文创市集、节会雅集等系列文旅主题活动,活动持续3天以上,经第三方评审认定成绩显著,经评审认定,给予活动所需费用的60%、每次最高50万元补助。(与市级政策一致) | 数据 核校 | 是 | 区文广旅体局 |
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瓯海区范围内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个扶持政策规定,或与市级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含市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意见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未明确奖补事宜以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为准。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