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我县县城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建制镇参照执行。
(三)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海盐县县城范围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办法所称照明设施是指城市照明的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四)管理原则
城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环境友好、安全节能的原则。
(五)管理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照明行业监管和指导,指导建设县级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城市照明作为新改扩建工程专篇内容纳入方案评审工作,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应当将城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行政处罚工作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城市建筑立面设置的亮化广告)的亮化管理。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和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协同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照明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日常巡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店牌店招等亮化管理。
二、规划设计
(一)规划编制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和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住建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路径以及禁设区域。
(二)实施方案
城市照明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实施方案。
(三)设计要求
城市照明设计应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文物保护要求,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城市照明产品和设备。
三、建设要求
(一)新改扩建载体上设置的城市照明
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城市照明设置内容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县住建局对城市照明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只涉及城市照明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图、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
(二)既有设施上设置的城市照明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城市照明,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既有设施所有者应当予以配合,由城市照明产权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保障。
(三)验收要求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运行维护
(一)运行维护要求
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按照《城市光环境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规范》(GB/T 43637—2024)、《城市功能照明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J/T 1295-2023)执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城市照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功能照明设施需结合季节变化、光照条件等动态调整启闭时间,景观照明以满足节假日、周末或特定时段需求为原则进行设置。遇有重大节庆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的,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集中控制系统
建立县、街道两级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县级集中控制系统可委托相关县级单位建立,负责主城区的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街道集中控制系统,并逐步接入县级集中控制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路径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宜分别纳入县、街道两级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分级、动态、分类管理。主城区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县级集中控制系统、安装独立计费电表的,政府可给予电费补贴。
(三)集中控制要求
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纳入的城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集中控制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四)设施移交或委托
城市照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城市照明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维护责任,可以将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县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的,宜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五)设施安全防护
城市照明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照明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加强城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城市照明运行安全。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对违法利用城市照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