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博物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海曙区文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主要由非国有资金出资兴办的具有收藏、研究、教育、欣赏等博物馆功能的各类文化场馆。
第三条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博物馆资金”)是指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的,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含区级预算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博物馆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博物馆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博物馆资金申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博物馆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博物馆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1.非国有博物馆(含培育类)。主要指经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浙江省文物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培育类非国有博物馆指尚未列入非国有博物馆名录,经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并列为培育提升类对象的相关场馆。
2.乡村博物馆。指经浙江省文物局综合认定,位于乡村范围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重点展示、传播、收藏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特色文化、革命文化及乡村生产生活、非遗保护、产业发展见证物,向公众开放,具有博物馆功能的文化场馆。
其中,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列入支持范围;新设非国有博物馆需按照《宁波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规范》相关要求备案通过;新设乡村博物馆需按照《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创建成功。
第六条博物馆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场馆日常运营、展陈提升、等级创建、藏品管理、开放服务、安防建设、临展举办、公益性惠民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博物馆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博物馆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馆建设补助。对于新建成、新开放或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于开放后下一个申报年度,按其展陈工程投入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展陈工程费用主要指展陈设计、布展、施工等费用,不包含基础建设和展品投入。对新获评的乡村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提档升级补助。经省、市文物部门认定,由乡村博物馆升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按照“新馆建设补助”标准进行差额补助。乡村博物馆经省级部门评定,被评为星级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星级提升的,按最高星级补助额度进行差额补助。因上级工作要求,需对博物馆进行专项提升的,所需经费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安排。
(三)运行绩效评价补助。根据当年度博物馆资金预算总额,统筹核定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额度,其中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金额至少占博物馆资金总额的50%。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进行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其中乡村博物馆绩效评价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博物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条 博物馆资金申报事宜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组织开展本辖区博物馆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评估意见和分配方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博物馆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海曙区博物馆评估补助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资金”)是指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发展等内容相关的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非遗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非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非遗资金申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非遗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条非遗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指经由政府或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载体。其中已享受中央补助地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列入。
第五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对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需要支持、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或亟须抢救性保护的项目在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并中止资金补助;自然消亡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可申请退出名录,不再予以补助。
第六条非遗资金的支出内容是指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基地及相关载体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等相关支出。具体包含:
(一)用于记录和保存工作,包括相关非遗项目的调查记录、整理归档、设备购置、数字化转化、成果出版等支出。
(二)用于保护和传承工作,包括租借或修缮传承体验设施、购置传承设备(工具、服饰、材料等)、培训交流、带徒传艺、编排新剧、编写教材等支出。
(三)用于宣传展示和研究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宣传普及、理论技艺研究、规划编制、优化咨询等支出。
(四)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非遗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以下重点项目组成。
(一)名录申报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录的,对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单的,对传承人本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二)年度考核补助。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对全区范围的非遗项目基地和传承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补助。按照考核等次给予基地不超过2万元、传承人不超过0.8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相关保护载体补助。成功创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街区、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曲艺书场、非遗民宿(酒店)等各级各类保护载体,对相应主体按照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非遗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非遗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条 符合非遗资金申报条件的主体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非遗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组织开展属地内非遗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评估意见和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非遗资金申报事宜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遗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非遗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