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海宁市关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等文件精神,激活海宁平原河网区水土资源生态优势,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宁市平原河网区地理禀赋与发展实际,着力构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产业生态化转型与生态资源产业化开发协同发展。目标到2025年,立足海宁自身资源禀赋和现实基础,完成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试点项目,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构建多元化、本土化的价值实现路径;到2030年,全面建成具有海宁特色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形成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全范围转化、全领域实现态势,全面助推生态保护、产业升级与民生改善协同共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调查与监测。
1.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清单。摸清市域内水土保持生态资源类型、质量等底数,结合项目产业情况等具体指标,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及时跟踪掌握水土保持生态资源数量分布等信息,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2.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确权登记。积极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所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置改革,分类推进国有、集体以及个人所有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使用权登记,健全使用权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等权责归属,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探索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二)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
1.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体系。根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分类,构建完善适宜本地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探索一套适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市场法,推进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绩效考核、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2.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技术规范等,指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依规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确定交易的出让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以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科学确定拟交易的产品价值,作为交易的参考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三)拓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1.供给类生态产品交易。推广稻渔共生、净水养殖等模式,打造生态果蔬等绿色农产品供应链。推进生态产品品牌化与标准化建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促进产业链延伸与技术创新转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2.生态资源权属交易。将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形成的水土保持生态旅游资源、体育康养资源、新增耕地指标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在治理中积极推进“生态+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依托市内文旅品牌,精心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特色产品,发展“水土保持+生态产业”首发经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3.绿色金融支持。探索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机制,创新“生态资产权益抵押贷”“生态信用贷”“VEP收益权质押贷”等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政府性担保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4.生态产业化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吸引供给类生态产品种植、加工、物流、营销等全链条产业,推动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等环境敏感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产业等生态产业在小流域内形成规模聚集,促进经济增长及收益反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5.深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全域水生态保护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深化流域协同治理,推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水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核查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四)完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利益循环机制。
1.收益分配机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反哺所在县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原则上涉及集体资产的收益应用于村庄基础设施改善和村民创收共富,涉及个人资产的应全额兑现支付给个人。可利用收益加强农村河道整治、河岸绿化等水土保持工作,同时通过发展生态产业,带动村民增收致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2.投入循环机制。建立“治理—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体系,探索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将产生的收益按比例注入基金,重点反哺水土流失治理等基础工程,形成“治理产生价值、价值反哺治理”的闭环。推广“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滨水生态修复等项目。探索碳汇交易收益等市场化反哺路径,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平原河网区水土保持设施升级和生态功能巩固。建立生态产业利润共享机制,引导生态旅游等经营主体从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所在流域的日常管护和生态产品培育,确保投入可持续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联席会议作用,推动更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落地。抓好产品培育,组织编制产品培育目录清单,多渠道筹措资金,提升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公众建议,将生态理念融入校园与社区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氛围。
附件:海宁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海宁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海宁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宁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交易全过程管理活动。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指通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实现流域、区域等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而提供的优质生态产品或服务“增量”。
(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市场运作、保护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生态产品培育与确权
(四)强化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保护,推进生态共富小流域建设,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培育高质量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五)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制度,合理界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暂时不能界定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使用权。
三、价值核算与评估
(六)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以小流域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水利等部门的公报、监测数据,结合实地踏勘、市场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工作,推进价值核算标准化。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出让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开展价值评估。评估过程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产品特性、市场供求关系、开发利用成本、生态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拟交易产品的价值,作为交易参考价。若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交易流程
(八)确权、核算后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需书面报海宁市水利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产品基本信息、交易基准价、可经营开发形式、经营主体范围等信息,公示期长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设置,确保供需双方实现精准对接。
(九)根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性质、特点及市场需求,依法依规确定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优先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保证交易过程公平公正。
意向受让方确定后,出让方应在公开交易平台或当地政府网站等公示经营主体。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并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
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
五、收益分配及监督管理
(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等相关方利益,同时确保部分收益反哺所在县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工作。
(十一)各相关部门须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经营主体资格,防止以骗取政策补助为目的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参与经营。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虚假信息发布、恶意串通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经营主体在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权后,须严格按照交易协议或合同约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并履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责任,针对水土保持生态产品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全流程,重点对其中涉及的公共安全、生态风险、水质等关键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开发经营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十三)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如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