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南太湖新区建设发展局,市港航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根据《浙江省交通强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交通(民航)强省办〔2025〕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湖州市实际,特制定《湖州市2025年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实施细则》《湖州市2025年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4日
湖州市2025年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
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扎实推进内河水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交安〔2025〕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乘客定额1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油船。
2.船载北斗终端设备:乘客定额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油船。
补助对象为持有符合以上条件船舶并且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要求
1.新装或改造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应符合部海事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要求(1.0)》有关技术要求。
2.新装或改造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应支持北斗定位,具备北斗三号短报文通信功能和位置自动上报功能,具有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测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有效的船载北斗终端设备的船检机构出具的型式认可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补助涉及的船舶智能监控系统、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应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之间完成装配并正常使用。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普通客船、油船完成智能监控系统、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产生费用(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一年流量费)实施全额补助。同时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和船载北斗终端设备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三、资金申领
(一)资金申请。由符合补助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向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
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水路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及复印件(尚未申领《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复印件)。
3.设备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合同及发票,设备现场安装或使用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测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船检机构出具的型式认可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市本级企业由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直属分中心负责初审)受理申请后,应组织船检、航运、海事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合规的在《船舶智能监控系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核。
(三)市级审核。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资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补助公示。经审定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船名号、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凭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号编制《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附件2)。经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财务科确认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
四、文书档案管理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对涉及补助的船舶建立完善的“一船一档”,内容应包含:
1.附件1和附件2;
2.水路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复印件(尚未申领《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复印件);
3.相关设备证明材料。
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完成后,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编制《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5年12月底前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12月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3.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审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
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
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船舶类型 | 船名号 | ||||
船舶智能 监控系统 | 数量 | 设备型号 | 安装时间 | 实际产生 费用(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船载北斗 终端设备 | 数量 | 设备型号 | 安装时间 | 实际产生 费用(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合计(万元) | |||||
承诺 |
本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有关财经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并执行船舶营运全过程监控管理等工作要求。
企业名称(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现场复核情况 |
年 月 日 | ||||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补助金额 |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 ||
企业名称(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银行卡(账)号 | 开户行 | ||
市港航管理中心(签章) | |||
财务部门(签章) | |||
今领到 (船名)共 艘船舶智能监控系统、船载北斗终端设备补助资金 人民币(小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审核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申请人 | 船舶信息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安装时间(年月) | 安装费用 (万元) | 申请金额(万元) | |||
船舶名称 | 船舶类型 | 总吨 | 客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湖州市2025年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
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25〕8号)、《浙江省交通强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交通(民航)强省办〔2025〕1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25〕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水上客运航线开发和船舶停靠站点建设,促进水路交旅融合发展,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或投资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企业。
二、补助范围和要求
(一)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补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新开通营运的水路客运航线。
(二)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新建用于市际水路客运航线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
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和新建船舶停靠站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本次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申请人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并且在码头提升、航道疏浚、船舶购置(改造)、航线节点景观打造等方面资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予以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二)申请人投资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单个停靠站点建设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予以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包含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该停靠站点不得同时申请补助。
四、资金申领
(一)资金申请。由申请人向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
1.《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
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如需委托办理)、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需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码头提升、航道疏浚、船舶购置(改造)、航线节点景观打造等方面资金支出凭证,改造前后对比照片,航线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投资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需提供停靠站点建设资料、支出凭证、现场前后对比照片、与航运企业签订的停靠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市本级企业由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直属分中心负责初审)受理申请后,应组织航运、港口、海事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合规的在《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核。
(三)市级审核。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补助公示。经审定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补助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凭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号编制《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附件5),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文书档案管理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对涉及补助的企业建立完善的“一企一档”,内容应包含《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应于2025年12月1日前提交申请,先到先得,逾期不予受理。补助资金使用完毕,本细则停止执行。
附件:4.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5.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附件4
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及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邮 箱 | |||||||||||||||||||||||
企业注册地址 | |||||||||||||||||||||||
申请补助内容 | £ 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航线起讫点: )
£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站点名称: ) | ||||||||||||||||||||||
投资金额(元)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
基本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 开户行: | ||||||||||||||||||||||
账号 | |||||||||||||||||||||||
以下由申请人 填写 | 以下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填写 | 以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填写 | |||||||||||||||||||||
本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审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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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补助金额 |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 ||
申请企业名称 (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银行卡(账)号 | 开户行 | ||
市港航管理中心 (签章) | |||
财务部门(签章) | |||
今领到 £新开通营运水路客运航线 £新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补助资金 人民币(小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