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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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德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9日

德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资产使用行为。

(二)单位资产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三)单位使用资产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四)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五)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或意见,是单位办理资产使用事项的依据。

(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础管理

(七)单位应建立资产信息卡,完整填写资产信息。对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资产,应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单位应当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及时动态更新信息。

(八)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九)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资产账,办理权属登记,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十)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十一)单位应加强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三、自用资产管理

(十二)单位应制定内部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加强对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

(十三)单位应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对所用所管理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十四)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十五)单位应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六)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十七)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

四、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十八)单位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十九)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同时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二十)单位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借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报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单位资产出租应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

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原则上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首次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二十二)单位应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其中房产出租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出租单位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原租赁期限已到,新的出租工作尚未完成,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人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协议。

(二十四)单位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出借资产或以非公开方式出租资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十五)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十六)单位申请出租出借资产,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出租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价格标准相关佐证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如租借期限5年以上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租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人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以及意向承租人需要转租的情况说明及政策依据等。

五、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二十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资产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或新入股竞争性领域企业,确有必要的,应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应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二十八)事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可根据内控制度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二十九)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购买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十)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

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及拟对外投资资产情况说明,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6.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等。

(三十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应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三十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或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六、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三十三)单位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单位资产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除外)。

(三十四)单位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外,应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五)单位应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六)县财政局对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资产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整改。

单位要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三十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浪费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十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符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德清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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