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财政办,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农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业补助项目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和管理,实行项目化管理的立项类和备案类农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农田建设、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治、粮食生产扶持、农业技术项目、面向农民的直接补助及以奖代补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分级负责、公开公示、监督检查、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归口、谁指导、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三、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项目协调会商机制。农业项目管理接受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统筹规划、申报储备、评审立项(备案)、服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评审成员库及评审和验收制度。
1.局相关业务科站:负责各自归口管理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指导。
2.项目中心: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备案)、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3.计规科: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统筹和监督工作。
4.核算中心: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监督、补助资金下达等工作,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储备、评审、立项(备案)、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各镇(街道)承担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项目的项目遴选、申报、初验等工作,做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指导监督工作,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五)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法人(负责人)对项目申报资料、财务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负责,对资金的规范使用、财务核算、资料归档保管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全过程负责。
四、申报储备立项(备案)
(一)项目储备立项(备案)是组织实施和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单位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技推广机构。
(三)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两次立项(备案)制度。
(四)立项项目储备申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展扶持政策,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符合补助政策的立项项目。
3.各镇(街道)要对项目进行预审,镇(街道)预审同意后报项目中心。
4.各归口科站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5.组织复审小组对初审同意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6.拟储备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储备项目库。
(五)立项项目立项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储备项目进行工程概算审核。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
3.立项评审组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政策契合度等,形成评审意见。
4.项目中心汇总立项评审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
5.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实施文件。
6.项目原则上须在立项实施文件下达后开工建设。
(六)备案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备案项目。
2.各镇(街道)要预审项目,预审同意后报项目中心。
3.各归口科站审核项目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中心汇总备案项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
5.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备案实施文件。
6.项目原则上须在备案实施文件下达后开工建设。
(七)申报上级补助的项目应从已立项的项目中进行遴选,无符合条件的启动应急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并履行程序,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
五、建设管理
(一)立项类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地点、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二)立项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文件下达的金额。确需调整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时以“只减不增”为原则,增加部分不予认定、减少部分进行核减。
(三)立项类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省级及以上项目由业务科站同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1.建设地点变更的;
2.建设单位变更的;
3.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内有增减建设内容且增减金额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
4.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动,不影响项目主要功能发挥和原定预期目标实现的。
(四)立项类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终止(撤销)。
1.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不能实现原定预期目标的;
2.立项建设计划文件下达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实施的;
3.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半年未能完工申请验收的;
4.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为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制度。
(六)立项类项目要规范财务核算,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项目建设内容。备案类项目的支出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项目审核验收时查验。
(七)立项类项目凡各项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或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使用现金支付的,均不认定为项目投入。
(八)备案类项目因建设地点或建设单位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备案类项目终止(撤销)参照立项类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承担项目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进度报送等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成效。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终止(撤销);4.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验收评价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整收集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总结报告;
3.镇(街道)初验意见;
4.项目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类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核定)、现场核查和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情况表中单项投资超计划投资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上级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按照立项(备案)文件和建设要求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先下达60%补助资金,项目达到预期效益目标中任意一项后下达40%。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除外。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农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无法整改、限期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取消补助。
(六)项目单位应落实管护责任,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七)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八)项目绩效评价相关信息由各归口科站负责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八、其他说明
(一)凡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储备和立项(备案)。
1.被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实施农业项目在审核、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的;
3.存在农产品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项目建成后3年内,除规划调整、征迁等外,发现出售、改变农业用途等情况的;
6.项目因出现项目被终止(撤销)前三种规定情形的;
7.存在拖欠土地流转款等侵害农民利益情形的。
(二)农业补助项目立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均适用项目立项时有效的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三)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废止。国家和省、嘉兴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表(立项类)
2.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表(备案类)
3.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变更审批表
4.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5.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达产验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