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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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千万工程”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二、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管理制度,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2.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制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3.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县道公路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道、乡道、村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

2.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政巡查的具体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工作。

3.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及养护质量等情况。

4.提供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分别做好其辖区内对应道路的管理、建设、养护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乡道、村道公路管理职责到人到岗,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2.履行乡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县级路长交办的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村级路长开展工作。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2.履行好村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乡级路长交办的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五)县财政局应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项资金及大中修配套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交通管理大队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需求,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关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林水局做好公路绿化种护管技术指导工作。

县发改、审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建设管理

(一)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公路附属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至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审计后的建安费为基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0%至85%的补助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按照合同价,未超过合同价的按照审计价),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单位、交竣工检测单位,由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招标确定,费用由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全额承担。其余第三方服务费、政策处理费等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统筹支出。未按农村公路标准建设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意实施后,原则上给予建安费40%-60%的补助资金,建设资金除县交通运输局补助以外的其余出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到位。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交(竣)工验收、财务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请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需将有关资料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取得施工图批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有关资料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且取得县交通运输局施工许可证书,方可进场施工。涉及县交通运输局资金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作为管理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管职责。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五、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需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公共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组成。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年公里22500元、乡道年公里11250元、村道年公里6750元。其中省级补助县道年公里4500元、乡道年公里2500元、村道年公里2000元。

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县财政局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局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三)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80%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路里程数,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期拨付;20%用于奖励,每半年拨付一次。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情况进行监测,并设置“A、B、C”三个等次,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养护资金奖励:

A等次:3个,各奖励8万元/次;

B等次:3个,各奖励5万元/次;

C等次:3个,各奖励3.5万元/次;

奖励资金用于乡道、村道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绿化提升、安防设施,公路附属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县财政局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将农村公路保险纳入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局或者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

(二)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1日起施行。《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1〕36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29号)以及《常山县“共同富裕”美丽通道建设工程工作机制》(常政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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