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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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持有人是指通过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获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安置是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特殊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期限

(一)在江山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调产(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先行在衢州市区与江山市域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三)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周边无普通商品住宅的参照调产(公寓)安置小区〕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被征收人调产(公寓)安置房的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得出。

(二)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附属物、装饰装修、临时建构筑物、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等补偿补助奖励构成。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使用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四、房票的发放使用及房源选择

(一)房票发放,被征收人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房票发放单位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验收交接单、身份证件等,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二)房票记载,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房票应当记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房票票面金额等内容。

(三)房源选择,房票安置房源为衢州市域范围内已预现售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

五、房票持有人变更

(一)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变更房票持有人。

1.房票持有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

2.房票持有人购买衢州市域范围内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可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并最终由房票持有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3.被征收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申请书、房票原件、继承公证书、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调解书等有效凭证,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二)房票赠与的,房票持有人和受赠人持房票赠与协议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2款情形转让房票的,房票持有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及网签备案的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三)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

六、房票结算

(一)房票购房结算,房票仅用于抵付购房款(含储藏室、车位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与房源提供主体进行结算,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房票票面金额结算,房票持有人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票发放单位按房票票面金额实际购房使用金额与房源提供主体按照下列结算规则进行结算。新建商品住宅的,结算资金原则上应兑付至该房开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现房以商品房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为准。

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与房票发放单位结算房票购房补助。对房票持有人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持有人不再购房的,房票票面金额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剩余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房票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使用房票购置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逾期未使用失效的,被征收人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应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终止使用,并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调产(公寓)安置方式结算(不计利息)。选择调产(公寓)安置方式的,在征收项目规定的存量安置房源范围内挑选安置房。

七、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提供主体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期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相关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房票仅供房票持有人购房兑付,房票不作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

(三)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房票。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结算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组织保障

市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办法、房票的使用管理等政策解释和实施指导;市住建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企业管理、商品房市场控价维稳及房源信息库建设,确保进入房源信息库的房源质量优、价格惠、可选性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审核、房票记载发放、房票持有人变更、登记管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发改、国资、资规、审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2018年3月5日公布的《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文件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2024年8月2日公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4〕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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