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长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1〕27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农电〔202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县级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网络信息的监管和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影响农村供水工作的重大网络舆情,统一对外发布舆情消息,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农村供水新闻宣传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发现农村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
县卫生健康局: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评价,依法做好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对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村公共管网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供水计量仪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到期水表轮换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及监督;对供水企业价格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资规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和植被实行有效监督管理,对水源地范围内森林植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建设、管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供水管网涉路施工活动的审批,监督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涉路供水管网公路的维护,确保公路运营安全。
县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各乡镇(街道、园区):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督促相关行政村完成联村或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电力保障等工作。在属地实施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属地政府应督促建设单位征求农村供水单位意见,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负责实施。
受益村: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负责联村或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建立村规民约,加强水源地巡查保护;负责联村或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电力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类违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确定长兴清泉供水有限公司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单位,对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单位职责。
(一)承担全县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护、运营、服务,承担水源巡查、管网维修、水质检测、应急保供、计量收费及智慧水务平台建设与运维等工作,优化供水服务,及时解决用户的诉求和问题,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供水工程巡查、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计量收费、应急预案等制度,合理设置供水服务站点,构建从水源、水厂、水质、管网到用户的全链条、各环节的管理服务体系。
(三)建立与供水任务相匹配的专业化管护能力,培养专业技术队伍,每年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开展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更新。
(四)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生产区和生产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按规范要求开展原水和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供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报告。
(六)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对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监测,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水量损失。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纳入县级统管单位管理。农村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前的由县级统管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由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村委会承担;由用户自建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级统管单位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营管护。统管单位可因地制宜采用直接管护、委托管护、物业化管护等多种方式实施农村供水长效管理。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铁路、公路、电力、排水、通信和油气等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农村供水单位意见,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供水单位和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造成损毁的,应当进行恢复和赔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水利局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保障工作,依法落实水源保护区以及保护范围的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水质监测、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污染防治等工作,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由属地政府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县水利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落实专人加强水源地、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巡查,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和环境卫生整洁。检查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情况、水质感官情况、取水口运行状况等,相关检查应有记录,形成台账。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报告,实行问题闭环处置管理。水源地巡查扫码严格按上级要求频次进行,枯水期、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水质风险、水源不足、供水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报属地政府以及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检验结果。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中,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净化消毒、水质检测、制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工程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管网及附属装置完好并保持运转正常。在极端气候等条件下,应做好设施设备、管网的防冻、防腐等工作,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分时段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利局和属地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每年至少1次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体检,体检合格由体检机构发放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和体检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培训不合格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园区)应当会同县级统管单位及相关行政村建立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一本账”,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及标准化运行管理等信息联网互通,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户应当及时告知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由县级统管单位收缴和使用。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由乡镇(街道、园区)和受益村负责收缴,由乡镇(街道、园区)统筹安排,用于水源保护和管网维护、水站电费支出等。联村、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政府指导价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九条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县级统管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县级统管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县级统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时,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缴费用户的供水。
第七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承担。其中,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每年由县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用途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或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和滤料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县级统管单位应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2019年6月17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