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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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强县首位战略,科学评估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引导更多的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的通知》(国科办资〔2024〕8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他拟申报享受科技创新政策和工业政策的企业。

二、评价体系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行100分制,评价标准由创新主体、创新投入、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四个方面构成。

三、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标准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具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况:Ⅰ类是指60分及以上;Ⅱ类是指10分(含)-60分(不含);Ш类是指10分以下。

四、结果应用

(一)政策兑现依据。科技政策兑现:评价结果为Ⅰ类的全额享受,Ⅱ类的享受70%,Ш类和未纳入评价的企业不享受政策。工业政策兑现:评价结果为Ⅰ类、Ⅱ类的全额享受,Ш类和未纳入评价的企业享受70%。

(二)科技荣誉评选依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结果作为长兴县科技创新制胜领军企业等荣誉评选表彰的依据。

(三)不受评价限制情况。注册成立不满3周年的企业、未投产项目、省农业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平台等享受政策不受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限制。

五、组织实施

县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经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六、附则

(一)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结果应用中涉及政策,已签署协议或另有文件约定的,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二)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研发费用虚报、经费用途与研发活动特征严重不符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企业,评价结果直接列为Ш类。

(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结果与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在政策兑现应用上出现不一致时,按低档折扣享受政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科技侧“企业画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中涉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与应用相关内容,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长兴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附件

长兴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指标名称

计分标准

分值

创新主体(10分)

创新载体资质

全省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省新型研发机构

10分

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

8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

6分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市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县科技小微企业

4分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分

创新投入(60分)

研发强度

研发强度为0不得分,每提升0.1个百分点得1.5分

0-60分

科技成果(15分)

近3年备案登记的20万元及以上产学研合作项目

备案登记产学研合作项目

2分/项

有效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1分/项

实用新型

0.2分/项

近3年牵头起草标准

国际标准

15分/项

国家标准

10分/项

近3年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参与单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

15分/项

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

10分/项

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

8分/项

科技人才(15分)

在岗/在研科技人才(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5分/项

国家科技人才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

10分/项

省科技人才项目

8分/项

市科技人才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县科技计划项目

4分/项

备注:各单项得分可累加,但每类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其设定分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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