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矿工程项目余方监管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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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涉矿工程项目余方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下简称“砂石土”)的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设项目。

涉矿工程项目采挖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后的余方,由属地乡镇(街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二、过程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方案中项目采挖砂石土总量、本项目自用量和剩余量(以下简称“三量”)的审核把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核定,建立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机制,视情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施工中期评估,对“三量”实施专项督查。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设计方案的变更,确需调整设计方案且涉及“三量”变化的,按程序审查认定。对工程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有超越红线开挖行为、工程实际产生的“三量”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三量”处置是否合规等,必要时可委托资质单位实地测量,复核“三量”数据。

三、监督管理

涉矿工程项目余方监管实行“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要依职责加强管理。

1.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内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挖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2.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工程采挖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生态环境保护。

3.财政部门要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资金收支管理。

4.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5.综合执法部门要做好工程土方的消纳处置,负责查处砂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抛洒滴漏、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行为。

6.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做好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土的交易。

7.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涉矿工程项目余方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的监管。

8.项目业主单位确保施工设计方案合理、合法,明确项目“三量”数据。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职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及时制止和查处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以及私自出售、调剂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采挖的砂石土等违法行为。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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