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
2025年9月11日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更好满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要,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体彩公益金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的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百姓健身房、健身路径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范要求,并纳入政策“一键兑”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编制补助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补助资金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对市(区)行政范围内健身设施建设、运行,投入使用前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健身广场。达到配置要求,且场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万元。
2.多功能运动场。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体育项目转换使用,场地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百姓健身房。按照标准新建的百姓健身房,按每个城市百姓健身房6万元、农村百姓健身房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开放标准、运营1年以上的百姓健身房,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运行补助。
4.健身路径。健身设施质量和安装须符合国家标准,更新时给予每套设备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除上述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外,其他符合政策导向或群众需求的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并纳入湖州市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另行研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报范围仅限于市级,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体育局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达到补助条件时在政策“一键兑”系统平台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体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核。
3.各级审核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执行内部办理流程,充分审核论证,保证客观公正。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项目择优排序、确定。
第九条 市体育局应结合补助资金支持领域,建立“申报类”事项清单,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策“一键兑”系统平台,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体育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所辖乡镇(街道)项目进行抽查;市体育局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补助资金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市体育局对确定的项目进行公示,通过“一键兑”系统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先评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按规定程序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市体育局对项目建设、开放和评定等情况审核确认后,提出经费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组织指导区体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区级体育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体育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体育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