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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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

 

2025911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更好满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要,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体彩公益金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的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百姓健身房、健身路径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范要求,并纳入政策一键兑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体育局负责组织编制补助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补助资金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对市(区)行政范围内健身设施建设、运行,投入使用前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健身广场。达到配置要求,且场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万元。

2.多功能运动场。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体育项目转换使用,场地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百姓健身房。按照标准新建的百姓健身房,每个城市百姓健身房6万元、农村百姓健身房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开放标准、运营1年以上的百姓健身房,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运行补助

4.健身路径。健身设施质量和安装须符合国家标准,更新时给予每套设备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除上述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外,其他符合政策导向或群众需求的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并纳入湖州市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另行研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报范围仅限于市级,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体育局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达到补助条件时在政策一键兑系统平台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

3.各级审核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执行内部办理流程,充分审核论证,保证客观公正。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项目择优排序、确定。

第九条 体育局应结合补助资金支持领域,建立申报类事项清单,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策一键兑系统平台,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体育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所辖乡镇(街道)项目进行抽查;市体育局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补助资金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市体育局对确定的项目进行公示,通过“一键兑”系统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先评后补的方式予补助,按规定程序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市体育局对项目建设、开放和评定等情况审核确认后,提出经费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 市体育局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组织指导区体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区级体育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 财政、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十五 财政、体育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监督。

  十六 财政、体育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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