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海宁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
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现代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省级创建验收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等,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市财政每年统筹6000万元,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农业项目。经市立项,市财政按建安投资的2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3000万元。
(三)支持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统筹3000万元,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补助。经市立项,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按建安投资的2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500万元。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市财政给予新增设施设备投资25%以内补助。
二、支持夯实粮油生产基础
(四)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省、市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市财政按当年度省以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超过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高标准农田补助不超4000元/亩,绿色农田补助不超6500元/亩。
(五)支持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市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项目按当年度补助标准执行。鼓励实施高标准农田管护保险,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支持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对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市财政按建安投资的40%给予补助。对育秧能力存在缺口的镇街,市财政按20元/亩进行补助。
(七)支持粮油种植。对粮食种植主体开展种粮直接补助,对水稻机插、直播实行差异化补助;加大油菜规模种植补贴力度。对市级订单种粮主体给予奖励和烘干净粮补助;用于市级储备的市外运入粮食可同等享受收购和订单政策。
(八)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落实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市财政按照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种粮主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九)支持水稻机插。对提供水稻机插服务的各类主体,按作业面积给予60元/亩补贴。对机插的水稻种植户,按机插面积给予60元/亩补贴。年度内完成机插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8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业机具的,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十一)支持数字农业建设。对新建数字化农业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不超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150万元,其中软件不超10万元。
(十二)支持设立农业专家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农业科创平台,经确认后的每年补助不超50万元;对农业专家团队、科研院所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科技项目,依成效和带动作用,补助不超10万元。
(十三)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对开展连片50亩及以上的稻渔共生种养模式的,市财政按新增种养面积给予300元/亩补助。
(十四)支持保护蚕桑产业。对提供蚕种的经营公司,市财政给予发种数30元/张补助;对流转20亩及以上且年饲养蚕种1张/亩及以上的养蚕主体,市财政给予300元/亩补助。
(十五)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种子企业(不含分公司)等农业主体研发的主要粮食作物和渔业新品种获得国家级审定,市财政给予每个30万元奖励;经济作物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中获得金奖,市财政按省级、国家级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四、支持现代农业主体培育
(十六)支持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对新认定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美丽休闲乡村(镇),市财政按省级、国家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场,给予10万元奖励,到期后重新取得认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农业科技试验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农(林)业展示展销。对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展示展销活动的,市财政按省级、国家级给予每次0.5万元、1万元补助;其中参加农(林)产品评奖(农家乐评比)获奖的,再给予0.5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农产品网络营销。对农产品营销主体年网络销售农产品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快递物流费超2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20%以内补助,补助期限不超3年且累计不超20万元。
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九)支持农业金融发展。除杂交水稻制(繁)种保险外,大麦、小麦、水稻和油菜等粮油作物险种的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政策性农机综合保险补助比例为50%;稻虾相关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比例为30%;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按每投保期25.7元/头*评价系数进行补贴;对其他开设险种的保费,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二十)支持动物防疫。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实施主体按疫苗扫码使用量和省指导单价给予补助;对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射费补助,家畜2.0元/头次、家禽1.0元/羽次,同时给予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补助。强制扑杀补助为家畜200-1000元/头,家禽不超过25元/羽。补助资金由市、镇街按6:4承担。对同时处置的饲料等其他物资按购买成本给予补助。
养殖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补助80元/头,其他病死动物2500元/吨,补助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8:2承担。
定点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按生猪、羊、家禽屠宰量,按每头(羽)4元、2元、0.006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支持农业优品提质
(二十一)支持农产品绿色生产。对新通过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4万元补助,同一主体同类型认证仅享受一次新认证补助;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给予2万元/个补助;到期续展重新获得认证的,给予2万元/个补助。单个主体政策周期内有机认证补助不超1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农产品品牌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为A级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农产”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三)支持农肥综合利用。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离田归集的主体,市财政给予40元/亩补助,镇街按1:1配套;对年度购买商品有机肥5吨及以上的主体,市财政补助不超过300元/吨;对种植麦稻油作物使用配方肥的主体,市财政补助不超400元/吨。
(二十四)支持农膜污染防治。废旧农膜回收按2元/公斤补助;对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按数量再给予0.6元/公斤补助。补助经费由市、镇街各承担50%。对废旧农膜归集再利用的,市财政给予1200元/吨补助。
七、支持国土绿化建设
(二十五)参与上级林业创建活动。对获得“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称号或同等称号的村社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的村社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称号的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森林乡村”称号的村社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拥有者给予生态补偿,国家一级古树和名木,每年补助1000元/株;国家二级古树,每年补助800元/株;国家三级古树,每年补助500元/株;70-99年后备资源,每年补助100元/株。
八、附则
(二十七)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但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二十八)建立财政资金负面清单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在财政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并被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存在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当年度财政补助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三年内财政补助资格。
(二十九)配套扶持政策。各镇街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在本意见及上级相关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政策。
(三十)实施时间及有效期。本意见自2025年10月8日起实施,政策起算期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