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包括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村内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所有权。
3.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
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4.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负责编制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并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源地划分(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供水工程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行)。
2.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3.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4.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县统管单位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运行管理责任,按照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维护管理。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同时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巡查、净
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源至用
户水表外)及协助水费收缴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负责指导农村供水价格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管网延伸、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
县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
县供电局负责用电保障及落实用电优惠政策,经县水利局认定的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可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以上用电价格仅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电量。
(四)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村级协管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为:
1.负责水费收缴及监督指导县统管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巡查和保护、维修养护等工作。
2.负责县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
3.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4.负责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及水源保护公约制定(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供水工程)。
(五)各受益村(社)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委干部和村级协管员。主要职责为:
1.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2.村民委员会负责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供水工程)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3.村级协管员负责水费收缴、配合县统管单位日常管护等工作。
4.配合完成乡镇(街道)及县统管单位下达的相关任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
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工程运行管理
(七)县统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水源、供水设施、村内管网等,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八)县统管单位负责供水工程建(构)筑物、设施(备)、村(社)管网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九)县统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
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运行日志和水费收缴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十)县统管单位按管护职责范围对单(联)村水站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乡镇(街道)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单(联)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十一)县统管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定期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县统管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四、安全管理
(十三)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可以提出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十四)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预防突发事件。
县统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县水利局备案。
(十五)县统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护、水质检测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规范供水行为,水质检测不合格时,报告属地政府、县水利局,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十六)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供水水质监测
监管网络,每年按上级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水质检测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县水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七)县统管单位每季度对供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后,清洗单位及县水利局应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十八)县统管单位应对其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和消毒效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十九)县统管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消毒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合格,且持有县级以上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同时每年进行体检。
五、供水管理
(二十)县统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规范开展水质自检,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要求执行。
(二十一)县统管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充分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分时段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向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二十二)各村(社)应全力配合县统管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相关职权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不准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二十三)县统管单位和各用水户在冬季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县统管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六、资金及政策保障
(二十五)县财政结合上级相关补助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十六)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免征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同村两委干部考核挂钩,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七、法律责任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对乡镇(街道)、村委会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九)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统管单位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