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吉县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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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项目化资金项目的储备、立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全程项目网络化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检查、变更、验收、绩效考评等方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的原则。业务科室直管、法规与科教科监督的工作体制,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根据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各业务科室负责农业项目的储备、申报、计划下达、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本行业内农业项目的指导服务与直接管理。

  农业农村局法规与科教科负责对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局农业科负责项目相关资料复核及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储备

  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需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纳入储备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农业项目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农业扶持政策投入导向和范围。

十一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年内不予项目储备,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正在实施县现代农业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在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储备项目。

十二  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发展,超前谋划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示范引领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并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

十三  项目储备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对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简表、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土地承包协议、土地使用证明、平面图、现状照片、环保部门证明等),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建设内容应为储备项目当年开展建设内容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牵头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考评,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评审应对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评价、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项目评审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担任。

各业务科室根据评审意见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弄虚作假的撤销项目入库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十四  项目立项程序:

(一)根据上级资金安排各业务科室通知入库项目单位及时完善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牵头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项目评审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十五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十六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十七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规定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十八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经同意后半年内需完成项目建设,逾期一年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储备。

十九  项目实施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

二十  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拨付,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拨付资金按照下达计划中补助资金/计划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量计算。(实际完成投资量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各个子项必须按照方案完成投资,高于计划投资按照计划投资计算,低于计划数,则相应减去投资减少量)

二十一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严防集中支付;付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二十二  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联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合法、规范,杜绝擅自调整财政资金使用内容和移用、挪用现象的发生,为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提供保障。

二十三  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扣减财政资金补助额度;

(四)撤销项目,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五)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实施单位新建设项目。

二十四  建立项目建设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二十五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形成生产能力;

(二)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组织机构健全;

二十六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是否按建设计划要求执行招投标制、合同制;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二十七  项目验收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情况和材料初审后,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牵头业务科室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由属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分管领导或科室长担任。

(四)项目验收组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是否形成生产能力,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二十八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二十九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三年内不纳入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

三十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三十一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三十二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指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包括绩效管理实施、绩效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及工作动态报送等。

三十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80分以下的项目单位,在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章    

三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吉县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安农202147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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