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修改<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十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5〕11号)文件精神,规范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龙泉市经济商务局制定了《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2025年8月1日
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龙泉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龙泉市经商局与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用于龙泉市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支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业各类主体。限上
企业名单及企业销售额以统计部门为准;电商企业是指纳入省商务厅电商数据采集的企业。
(二)支持对象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扶持;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由龙泉市经济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龙财通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资料,龙泉市经济商务局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相关资料,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进行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本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带企业公章);
3.网店后台关联截图(带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本年度及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带企业公章);
3.网店后台关联截图(带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三)制造业企业将企业贸易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企业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制造业企业营业执照;
2.贸易企业营业执照;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四)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速实现正增长(此处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是指享受政策当年为近三年内消费额首次达到)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本年度及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带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五)新成立企业当年新开设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网店后台关联主体截图等证明材料(带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六)新成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且全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本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带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七)当年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特色商业街区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相关认定文件等;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八)当年获评的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特色镇;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示范村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相关认定文件等;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九)当年获评的省级绿色商场、省级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相关认定文件等;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对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年网络零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电商集聚园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网店后台及销售额截图等证明材料(带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一)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相关认定文件等;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二)当年改造提升快递物流智能设备及软件且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三)建设老字号特色街,入驻老字号企业20家以上且当年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项目建设相关材料;
3.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龙泉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同一项目如符合市本级或上级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奖励(补助)金额最高项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